赵秉志危险驾驶罪 赵秉志:醉酒驾驶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孙伟铭醉酒肇事案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
案情: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在酒后驾车送其父母搭乘火车的折返途中,从后面冲撞与其相向行驶的比亚迪轿车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接连造成相撞事故,共造成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提出上诉后,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酒驾肇事,触目惊心!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从刑法角度,关键是看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不可否认,孙伟铭起初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但在发生第一次撞击之后,他没有及时停车,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不计后果,听之任之,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此时,其主观心态已经由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
但必须注意的是,酒驾肇事是当代风险社会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展的新趋势,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因此,为了有效防范酒驾风险,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当然,在给予酒驾肇事严厉刑事打击的同时,我们更要明确,治理酒驾问题,特别是在防范上,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及措施来说只能是最后一道防线,绝不应该、也不可能单纯或者主要依靠刑法来遏制此类犯罪;而且既要强调治理上的法治措施,也要注意社会风气的引导,综合治理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