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革探索的新华章——简评赵秉志教授新著《死刑改革之路》
死刑改革是我国刑法乃至整个法治改革的风向标。近年来,我国在死刑的实体、程序和司法制度领域进行了多方面的重大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死刑的改革和践行,离不开中央的英明决策,离不开立法者的果敢胆识和司法者的实践智慧,也离不开众多死刑改革研究者的理论贡献。
赵秉志教授是我国死刑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也是我国死刑改革的积极推动者。他以其强烈的使命感、高屋建瓴的学术视野、广博深厚的学术造诣和精益求精的学术品格,十多年来带领他的学术团队乃至刑法学界持续聚焦于我国死刑改革,努力促进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完善,可谓贡献良多,有目共睹。他个人也始终站在我国死刑改革的理论前沿,孜孜不倦地探索和研究,成果丰硕,其中许多著述已成为我国死刑改革研究的经典。
赵秉志教授在其近10年前出版的专论集《死刑改革探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的基础上,最近又推出了其死刑改革研究的新作《死刑改革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这本专论集主要是其过去5年间死刑改革研究精品的集成,总计90余万字。捧读该书,我们既深感学术的厚重,同时也惊叹赵秉志教授对死刑改革领域关键问题的精准把握和理性分析。
全书共分“死刑改革之宏观问题”、“死刑改革之各罪问题”和“死刑改革之全球视野”三编,内容全面,论证科学,说服有力,实现了死刑研究的国际经验与国内实际、宏观研究与微观分析的科学结合,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死刑研究精品之作。其中特别是对死刑政策调整、死刑立法改革、死刑司法实践、死刑民意引导等死刑改革重点问题的深入剖析,将为我国死刑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与指引,值得大力推荐。
死刑政策走向的高瞻远瞩
“死刑政策是死刑法治的灵魂和精神所在。”经过长期的演变和调整,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被确定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该政策在我国近年来的死刑立法和司法改革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不过,随着我国死刑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死刑的立法和司法限制的不断加强,我国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控制空间正在逐步缩小。对此,赵秉志教授以其独到的学术眼光和胆识,在其《死刑改革之路》一书中明确提出要从我国死刑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将现行的死刑政策调整为“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且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
与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相比,该表述有了很大的发展和突破,即不仅要在死刑政策中明确提及“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而且要明确死刑改革的基本目标(“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这反映了赵秉志教授逐步废止死刑的一贯立场,该政策一旦确立将有助于合理扩大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的空间,并且能够为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改革提供更大更持久的动力,体现了赵秉志教授对我国死刑政策走向的高瞻远瞩,相信对我国死刑政策的未来发展将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死刑立法改革的科学建言
死刑的立法改革是死刑改革的关键。我国近年来在死刑立法上采取的削减死刑罪名、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对象、合理设置死刑配套措施等改革,不仅是对我国死刑司法改革成果的立法巩固,也是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科学发展。
不过,与国际社会对死刑改革的要求相比,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空间还很大,需要结合自身国情寻找进一步的立法推进路径。对此,赵秉志教授的《死刑改革之路》一书在其过去长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要深化死刑立法改革的四个方面,即贯彻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要求,改革死刑适用标准,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分期成批量地大幅削减死刑罪名,逐步取消非暴力犯罪、非致命性暴力犯罪和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完善老年人免死制度(即将老年人免死的年龄降至“年满七十周岁”,同时取消老年人免死的例外规定),创建新生儿母亲、精神障碍人等特殊群体的免死制度,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对象;加强死缓制度、死刑赦免制度、死刑替代措施等死刑配套措施的改革。
这些主张,既充分考虑了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国际社会废止死刑的基本经验,也符合我国死刑改革的社会现实背景和实际需要,为我国死刑立法改革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死刑司法改革的合理倡导
死刑的司法改革是我国死刑改革的重心。严格的司法控制可以显著减少死刑适用的数量,但正所谓“造法易,执法难。”死刑的司法改革需要面对的问题更多,困难更大。好在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之前下放的死刑核准权、严格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严把死刑适用的证据关、程序关等系列改革的成效显著,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体现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精神,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赞许。
未来,我国死刑的司法改革还将探索从多个方面不断深入。对此,我国刑事法理论和实务界都进行了多角度、多层面的有益探寻。
作为我国长期研究死刑问题的专家,赵秉志教授对死刑的司法改革有着更为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基于加强死刑司法控制的立场,赵秉志教授在《死刑改革之路》一书中,提出了多种改革推进思路,包括严格死刑适用的总体标准,同时进一步提高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毒品犯罪等主要犯罪适用死刑的司法标准;明确死缓适用的司法标准,并积极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在强化以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基础上,要充分重视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民事赔偿等各种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死刑的限制适用;重视程序法对死刑控制的重要价值。
这些思路,有些已经在我国死刑司法实践中运行,但仍有较大的提升和改革空间,有些则在我国死刑司法实践中还运用得很不够,如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在死刑限制适用中的全面运用问题,需要加强对具体运用规则的研究。可见,赵秉志教授对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认识可谓细致而深刻,相信其中的许多真知灼见,定会对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产生积极的借鉴意义。
死刑民意引导的理性反思
死刑民意是死刑适用的社会基础。同时,民意也具有一定的传统性、难确定性和易变性。死刑改革尤其是死刑政策选择和死刑立法改革必然要考虑社会民众的接受程度。这就需要我们合理判断死刑民意的基本状况和走向。
在依法治国观念不断强化、制度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死刑民意也日趋理性,但以“杀人偿命”为代表的死刑报应观念仍较为强烈。如何化解民众的非理性死刑观念,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当前我国死刑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也有不少学者在研究中倡导要积极动员包括国家、学者、媒体和社会力量在内的各种积极因素推动死刑民意的理性转变。
作为坚定的死刑逐步废止论者,赵秉志教授也始终注意关注死刑民意的引导问题。在《死刑改革之路》一书中,赵秉志教授在深入考察古今死刑民意的基础上,认为“安全和公正的心理需求以及对报应和威慑的利益期待,使社会公众形成了强烈的死刑依赖心理”,并据此提出要“通过适度超前的死刑制度改革引导民众死刑观念的转变”,“审判虽然需要聆听民众的意见,但判决本身却不应以此为转移,不可简单地迁就‘民愤’一判了之”。
这为我们正确看待和理性处理死刑民意与死刑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有益而重要的视角,即我们不仅要看到死刑民意对死刑适用、死刑改革的影响,也要看到合理的死刑制度改革对死刑民意的积极引导作用。
正如西方著名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言:“死刑的废止不仅是人性的要求,而且也是历史逻辑性及刑事政策之结果的前提。”赵秉志教授的《死刑改革之路》一书始终围绕死刑改革的人道和法治要求,紧扣我国死刑改革关键领域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既注重理论创新又密切联系实际,既博古通今又中西合璧,视野开阔,论证有力,读来令人豁然开朗。
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死刑改革研究方面难得的鸿篇巨制和死刑改革探索的新华章,相信必定会对我国死刑改革的政策调整和法治完善大有裨益。
(李少平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袁彬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