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离开工商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胡建淼:依靠“法治”提升高校管理水平
依法治校主要是治"治校者",不是治"被校治者"
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作为管理和服务主体,与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师生在教育法律和大学章程规范之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在学校的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之中。
依法治校,首先体现在观念的革新和理念的确立,并使之成为学校管理的长效机制。作为管理方的学校,其管理师生的行为必须符合法的规则与法的精神,其本质是学校管理者在学校管理中体现法治精神,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这就是说,依法治校不是依"罚"治校,依法治师生。
主要是治"治校者",而不是治"被校治者";更不是指学校要制定大量罚则,使以前没有依据的处罚变成有依据,而是在合理的制度基础上,通过规范学校管理者的行为,更好地维护作为学校主体的教师和学生的权益。落实到学校的管理上,就是领导以群众为本位,行政以业务为本位,教师以学生为本位。依法治校,必须强调手段与方法的正义性。
任何特批都是对正常程序的破坏,也是对公平规则的破坏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但长期以来,在大学管理中,存在着一种不可忽视的倾向:大学校长人、财、物大权在握,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习惯于特批,行政弹性过大。
任何特批都是对正常程序的破坏,也是对公平规则的破坏,是人治的表现。为了避免特批的存在及其负面影响,浙江工商大学从制度建设入手,出台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了4项法治管理制度,即:规范文件制订、实施听证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实行校内争议裁决。这"一个意见、四项制度"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理念的基础和保障。
依法治校,学校在制订文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改变"有规定就合法"的观念与做法。学校的文件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否则无效。为此,浙江工商大学从清理学校已有文件入手,近年来制订和修订了122项相关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并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
听证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决策要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
加强学校决策及政策制定的民主性与透明性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一环。为此,学校引入听证制度,让"正当程序"渗透学校管理的全过程,减少并逐步取消"特事特办"。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和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办法办事,提高了学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将各类学校司法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及损失程度降到了最低。
听证是程序正义的核心,是指决定者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浙江工商大学领导班子一直遵循决策要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并在管理中付诸实践。根据学校颁布的《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学校的下列事项应当经过听证:制定有关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学校拟对其作出的留用察看及以上或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决定;学校会议决定听证的事项。
《办法》规定学校师生员工都有权参加规范性文件的听证。为落实听证制度,学校建立了听证大厅和听证委员会制度。学校还建立了全国教育系统首个实体性的"听证大厅"。
与听证制度相连接与配套,学校成立了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建立起校内争议裁决制度,由教职工自己来处理有关的校内争议,实现学校管理中的教职工自治。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等工作中,教职工与其他校内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矛盾、争议也越来越常见。
目前一些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旦争议发生,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教职工因没有一套完善的救助途径,只能向学校领导告状,甚至有些争议拖上几年都不能解决。如何确立一种公正而有效的校内争议解决途径,并能体现教师自治的民主管理方式,也是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浙江工商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第一个建立了校内争议裁决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人性化管理,以师生为本位
"人权"在高校管理中同样需要强调。推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学校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从根本上说,依法治校是为学校的教学与科研服务,是为培养人才服务,因此,依法治校特别体现在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上。
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重在从细节着手,努力做到管理的人性化。浙江工商大学在这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按常规,教师应该站着为学生授课,但针对教学过程中部分教师时有因病或当日教学负荷过重体力难支的状况,后勤部门在每个教室的讲台上安放了一把椅子,以备教师及时之需。
为方便学校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学校推出了"周一无会日"。为了满足师生午间经费报销的需求,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学校财务处于2008年3月推出了"午间报销窗口",保卫处也可在午间和晚上义务为师生办理证件和处理失物招领等事项。
这些人性化管理,更体现在让"正当程序"渗透到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之中。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以正当程序解决实体矛盾。学校向师生承诺:学校在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等管理工作中决不以预备性程序代替决定性程序。学校的任何审批决定都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对于师生的申请行为,一定留出合理的时间,保证他们有基本的准备时间,使之成为"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学校所制定的政策和标准,不得从发文之日起施行,以保证师生对自己行为有一定的调整期。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确立了"事先告知与申辩"制度。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将拟决定的内容、据以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及理由向学生公开,允许学生申辩。
大学的管理工作内容庞杂,涉及面广,有许多工作可以深化。笔者认为,依法治校是当前高校提升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我们应该在依法治校理念的指导下,以一流的管理加速推动学校的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