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依法治国 胡建淼: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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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浙江大学副校长.浙江工商大学校长.2011年3月28日为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主讲"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20-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浙江大学副校长、浙江工商大学校长。2011年3月28日为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主讲“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20-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的中央全会。

“以往党的中央全会多数是以农业、科技、国防、工业或是党的执政能力为主题的大会,此次以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并作出专门的决议,确实是历史上第一次。全会推出了依法治国的升级版,表明我们不再停留在法律制度的建立上,而是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遵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体系。

这一目标的首次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重要转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这样表示,并围绕“依法治国”这一主题,回答了本刊记者的提问。

中国发展观察:“依法治国”在党和政府的会议及文件中曾被多次提及,本次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到的“依法治国”,比起以前提到的“依法治国”,您认为有什么不同之处?

胡建淼: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并在党的决议中作出专门的决定,确实是第一次。这个“第一次”,是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来的“第一次”;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以来的“第一次”。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是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与创新,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中国法治历史上新的里程碑。

中国发展观察: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反映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精神,正如您所说是中国法治历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如果用几个关键词来解读,您会选择哪几个?

胡建淼: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整个设计的方案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解读:全面、道路、体系。

“全面”,指的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具有全面性和全局性;要在国家、政府、社会、政党,甚至包括军队等各个领域全面推进。“全面性”表现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全面性”更表现在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道路”,指的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学术界被提及很多次,但是以党的正式文件被提出却是第一次,它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确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强调了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走自己的道路,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必须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体系”,指的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别于传统所提及的法律体系。这表明我们不再停留在法律制度的建立上,而是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遵守。这个法治体系非常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体系、法治的实施体系、法治的监督体系、法治的保障体系以及党内的法规体系,甚至包括军队的军事法治体系,这构成了未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的首次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重要转变。

中国发展观察:国家法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请您为我们梳理一下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大致经历了哪些阶段?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胡建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大致经历了两大阶段,主要内容也基本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是法制建设阶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正式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第一个新高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点,拨乱反正,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的征程。

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二是法治建设阶段。1997年9月,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当时并未用“全面”二字,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是治国方针历史性的进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明确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首次提出推进依法行政。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立了我党的三大执政原则,即“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将三项执政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并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共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六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标志着我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成熟,是我国全面法治建设的新起点。

我党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从法治行为看,从依法治国扩展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目标看,从法治国家扩展到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表明中国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从法治走向全面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更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