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理学朱苏力 北大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谈大国的法治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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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何为大国法治?为了阐释命题,朱苏力教授举出了两个案例:其一,在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中,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差别对待,并非通常以为的歧视问题,而是对保释后对方返

    何为大国法治?为了阐释命题,朱苏力教授举出了两个案例:其一,在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中,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差别对待,并非通常以为的歧视问题,而是对保释后对方返回原住地难以追踪的考量;其二,他利用全国道德模范——法官陈燕萍用方言向老百姓解释法律的事迹指出,在大国,由于疆域辽阔、地形复杂,地域差异巨大,妨碍司法实践的问题不可忽视。

意在说明“中国特色”并非空话,大国法治贯彻中面临的许多问题是小国政治不曾出现的,而基于中国的现实考虑,探讨大国法治的特殊性,解决这些“并不存在的问题”则显得重要。

朱教授通过疆域、人口、历史渊源三个方面分析指出,大国空间位置相对较大,缩小空间位置的需要相对迫切。在人口相对较多的情况下,生产方式和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相对多样化,则使得法治的实施面临更多影响,实现法治统一也更加困难。而中国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大国,其法治的实施考量也应与西方国家相区别。

    就这一点,朱教授展开来探讨大国法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政体问题。朱苏力教授认为,相对大国,小国更易实行民主。他引用亚里士多德对民主国家的构想,说明民主更适合登高一呼就能召集全体民众的小规模国家,而列举美国共和制中体现的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原则说明大国法治的特征。

回到中国,朱教授从分封制讲起,谈到郡县制等历代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矛盾的制度,印证了大国政治中恰恰需要避免这种地方性标准,以防止地方割据。

    大国如何完成法治?朱苏力教授认为,最重要的是保持和平,大国的制度设计应以维系“安全”和“稳定”为考量。而地方割据恰恰是大国政治中特有的和平问题。在这一阶段的探讨中,朱教授举出1953年中央在地域分权方面实施的撤大区、设置省、建立军区的一系列措施等事例,辅以东汉末年刺史作乱、唐末藩镇割据等史实,指出分权是大国解决分裂问题的一大手段。

而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量地域差异时,必然要注意到民族差异的问题。

朱教授利用他在西藏支教期间对其民族中一妻多夫制的研究成果说明,为了适应在特殊地域环境内的生存发展需要,各民族形成了各不相同的社会制度,而大国维持稳定的另一手段,则是保证这些社会制度的长期兼容。他说,法治统一固然重要,而对大国来说,法治的灵活性、多样性同样重要。

    作为大国,美国在法治建设中的经验和实践值得借鉴。朱教授指出,美国一些标准法律,如标准公司法、侵权法、刑法都是从一州制定推广到全国,而中国包产到户从试点到全国推行,也是从美国借鉴的尝试。

但是朱教授同样指出,“中国法制不可能拷贝美国”,他引用一位中国基层法官的心声“在农村,只有偏心才能是公正。”面对期望法官“为民做主”的中国农民,一般意义上的“不偏不倚”可能反而有失公正,他又举出美国式的律师抗辩制度也难以在中国基层实行,进而从内战问题、中国周边分裂势力、中国政府与美国联邦政府在面对天灾的反应能力三个问题考量,讨论了中国为何不能实行联邦制,直言“中国不是小国,法治不能拷贝”。

    提问环节,当被问及“为什么要关注大国法治”时,朱教授回答说,身为学者,要勇于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有意义的问题,以获得新知识、新视角,同时要关心中国在时代中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助益于国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