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长周以忠 刘洪波:开封原市长周以忠该辞职还是该罢免
开封市原市长周以忠请求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请求,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虽然在中国,除非“另有任用”,“请求辞职”总是与“事发”、“案发”大有关系,但请求辞职与接受辞职,还是颇为温柔、体面的程序。
新华社报道说,经河南省纪委初步查明,周以忠在南阳、开封任职期间,涉嫌为房地产开发商等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借逢年过节之机,收受党员干部款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固然周以忠现在仍属涉嫌,其案件甚至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他是否收受巨额贿赂,还有理论上的悬念,以此请辞与接受的仪式似亦合理。然而,周以忠既有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则在此期间不能被移交司法处理。而因没有司法定论,所以周以忠是否收受巨额贿赂又不能定论。是不是说,这样一来,周以忠的人大代表职务就只能用“请求辞职”和“接受请求”这种体面温柔的办法来处理呢?
虽然周以忠涉嫌犯罪还未经法律上的确认,但政治上他已经被认定严重违纪,不再具备担当国家职务的资质,公众不能允许他继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这与他是否请求辞职没有关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完全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选举法》中,这一程序已得到明确表述。
当然,周以忠请求辞职,省人大常委会接受请求,在法律上不能说有什么问题,它甚至不能说是一个程序上的瑕疵。从结果来说,这也同样可以使一个不配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人终止职务。然而,这种体面的、柔性的方式,却未必符合公众对政治的期待。
辞职还是罢免,固然都是终止职务,但并非言辞上的差异,或者说,政治行为中言辞本身就是意义,就像外交语言中“遗憾”还是“抗议”尽管都是非武力地表示不满,但意义大为不同。采用何种方式,通过何种政治程序,能够昭告权力机关的政治态度和政治界限感,也向公众传递相关的信息,并且受到公众的评价。
周以忠的行为,若属一般性的失当、失检和不宜,不妨采用请求辞职和接受请求的方式。辞职在当今世界的广泛运用,正是如此。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可能因言论不当、行为失检而辞职,也可能因其在焦点事件中被认为应当承担政治或道义责任时辞职。
周以忠存在收受巨额贿赂行为,已被省纪委认定,正需终止其代表职务,为司法处理的开始进行程序上的廓清。终止其人大代表职务,是司法追究的必经程序,周以忠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应该被罢免,而不是其辞职请求被接受。
周以忠落马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引人思索。在周以忠被河南省纪委“双规”的前一天,河南省委组织部前往开封考察了周以忠是否适合担任开封市委书记,“投票结果基本上没有反对意见”。
组织部与纪委的不同,可以算是各自“独立工作”,并非一个鼻孔出气,这应该说是很好的,比各部门串合一处要好得多。然而,一个红光满面的政治人物,突然就跌落马下,查起来却是早有问题,这说明了什么呢?
你可以说周以忠善于伪装,你可以说人们受了蒙骗,你可以说组织部门不灵敏,甚至纪委也并不很灵敏。然而,对公众来说,周以忠是否善于伪装,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众只需追问是谁使周以忠如此光鲜,谁对此承担政治责任。此外,这还可以表明“民主考察”这种听起来很美的提拔程序,实际上可能没有意义。
为什么不能把官员随时放到公众的监督之下,为什么官员落马总是轰隆一声突然倒台,而不是像一个正常社会那样,官员的丑闻能够及时被舆论关注?对权力的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权力体系内的各项监督,为何没有成为正常的政治程序?这些才是真正的问题。
选举单位为何没有对明显失去资格的人大代表进行罢免,而是采取“接受辞职”的方式,这是一个程序问题。而开通正常社会无不具备的途径,将各种社会力量纳入正常的政治程序,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这才是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