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许云鹤案人民日报 助人还是撞人?专访天津许云鹤案当事人
天津网讯 齐旻 王丰旭 即时播报 近日,网上一篇《助人为乐,反被讹10万,何处说理?》的帖子引众网友热议。帖中称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反被告上法庭,称其将老太太撞倒。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许云鹤赔108606元,被告车主许云鹤因不满判决提起上诉,将于2011年8月22日在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开庭前,被告、原告纷纷在新浪微博注册账号,陈述各自的事件真相,并提出相关证据,引发更多网友关注。
天津是否出现翻版"彭宇案"?是助人为乐?还是撞人不认?真相到底为何?天津网记者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专访原告王老太太的女儿、也是她的委托代理人王莉萍以及被告车主许云鹤。
被告车主许云鹤接受天津网采访
【案件回顾】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看到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
据许云鹤回忆,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许云鹤表示,怕老太太出危险,就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就在这时,王老太拿起电话,一句话让许云鹤从头凉到脚,"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
然而,王老太却有着另一番说法。王老太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王老太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被告车主许云鹤:为了清白,一定会把官司打到底
"我要的是还我清白,证明我与老太太受伤无关。"准备再次走上法庭的被告车主许云鹤对天津网记者说,"我是看她摔倒好心想帮她,却反被诬陷,之前比较气愤,现在更多的是无奈。"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许云鹤在事发时曾花费3000元为汽车做鉴定,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津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作为许云鹤最有利的证据,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咨询了具体含义:即"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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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同时,法院判决书还提到,"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面对2011年6月16日红桥法院的判决书,许云鹤提出质疑并提起上诉,"红桥法院的判决书采取假设判断我惊吓到王老太致其受伤,没有逻辑,难以接受。另外,在赔偿金里有8万多是伤残补偿,说老太太被鉴定为8级伤残,但是我查到的医院开给法院的证明信说,入院后医生建议患者治疗,是患者自己放弃的治疗致残,难道也要我来赔偿?最关键的一点是,我根本没碰到老太太!"
8月18日下午,天津市红桥人民法院突然通知许云鹤于8月19日上午到红桥区法院13厅。今天(8月19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许云鹤得知,他没有前去红桥法院,"案件已经移交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且红桥法院已经有了判决,再去没有意义。"
对于上诉,许云鹤表示,他只是想要一个清白,"就算让我赔10块钱,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许云鹤对天津网记者说。
原告天津王老太:许云鹤边开车边打电话——"哎呦,一脚没刹住,我去不了了。"
作为原告方的王秀芝老太怎样看待8月22日的再次开庭?天津网记者拨通了王老太的女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莉萍的电话,得到的结论是:许云鹤在说谎。
经王莉萍转述原告王老太的陈述,事发当天,王老太跨过护栏后,被许云鹤驾驶的机动车撞倒。事发当时,王老太看到许云鹤正边打电话边开车,并在出事后,下车对着电话那头说:"哎呦,一脚没刹住,我去不了了。"
据王莉萍陈述,当她接到电话赶到现场时,王老太已被送往120。事故现场,她见到许云鹤在擦拭车头的灰尘,并被警方阻止。她怀疑,此处灰尘,正是撞倒王老太所留下。
伤者被送往医院后,由于多处受伤,医生建议一系列治疗方案。经王莉萍讲述,当时的许云鹤说没带这么多钱,以回家拿钱为由离开,却一去不回。"我不能把房子卖了吧?"王莉萍说,最后因资金问题采取了保守治疗。如今,王老太因双腿残疾而无法自理生活,需家属陪伴左右照顾起居。
8月22日,这一备受网民瞩目的案件将在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面对原被告双方截然相反的陈述,如何还原事情真相,中院的审理和如何判决势必成为关注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