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嫌疑人林森浩最后陈述 向死者黄洋父母家人道歉(3)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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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林森浩辩护律师唐志坚和斯伟江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孟招祥 图“在这里,我要向黄洋父母家人和我的父母家人道歉,我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这个事情成为一个对立面.如果

被告林森浩辩护律师唐志坚和斯伟江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孟招祥 图

“在这里,我要向黄洋父母家人和我的父母家人道歉,我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这个事情成为一个对立面。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如果我还是走了,我希望你们都能走出这个丧子的伤痛,好好活下去。感谢斯伟江、唐志坚对我的帮助。完了。”

以上是被告林森浩在复旦投毒案二审中,作出的最后陈述。

2014年12月8日晚11时33分,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经过13多个小时的审理后结束。在庭审现场,记者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

辩护律师认为,主观上林森浩并没有杀人故意,要求检察人员出具两次毒物鉴定的质谱图,并对涉案饮用水进行定量检测。

对此,检察人员表示,林森浩投毒的行为客观表现了其对黄洋的不满和怀恨在心;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鉴定都不出具质谱图,质谱图不是认定二甲基亚硝胺的必要内容,因此有理由不提供;至于定量检测的问题,检察人员指出,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样已经不在,客观没有条件进行定量检测。

在此前的庭审中,林森浩对一审认定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有异议,并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了很多。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

专家证人胡志强则认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和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无关。对此,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在胡志强之后出庭的,是检察院方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他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