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及申报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等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推进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促进工作站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工作站旨在深入实施“草原英才”工程,强化我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区院科技合作,通过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团队,促进多领域、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提升我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厅和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服务。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工作站建设的组织管理事务。
第二章工作站主要任务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工作站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联合攻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为主要任务,示范和引导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为企业及行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业及行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问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以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3.针对企业及行业发展的需求,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关注与企业及行业发展相关的国际先进技术转移,探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渠道与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5.结合企业及行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科技合作攻关计划,确定合作研发项目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联合申报国家、自治区和盟市科技计划项目。
6.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培育,积极创造条件,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合作共建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联合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第五条工作站主要依托我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设立,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各类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企业主体也可设立。设站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能为院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建站主体本身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工作站从事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5人以上。
3.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任务已顺利开展一年以上。
4.引进院士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当地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
5.建站主体及归口管理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三年内对工作站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并已形成较完善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自治区级(含)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学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级(含)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
第六条工作站的推荐和初选工作原则上由各盟市委组织部、科技局、科协牵头组织实施。各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由盟市科技局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属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等建站主体可以直接申报。
第七条工作站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定工作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评审采用打分制,按评审名额择优确定工作站建议名单。
第八条评审产生的建议名单报协调小组审定后,发文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予以授牌和命名,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
工作站以设站单位命名,并明确所属技术领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主体,取消“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十条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专家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每年向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每年度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工作站承担的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在经费上给予倾斜和支持。所在地政府应加强对工作站的服务,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加大经费资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设站主体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作站的人才政策支持力度。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工作站引进急需的人才,组建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创新团队评选和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草原英才”人选等选拔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工作站考核管理周期一般为三年,设站单位每年末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命名满三年的工作站进行建设目标绩效评估和考
核,评选一批优秀工作站,并给予表彰。设站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不合格的由协调小组审定后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