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一审被判15年
原标题: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一审被判15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公开宣判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1999年底至2012年9月,季建业本人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分别以收受他人财物,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低价购买别墅等方式,先后21次非法收受徐东明、朱天晓、朱兴良等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建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季建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收受上市公司股份收益
1992年10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季建业先后利用担任吴县县委副书记兼太湖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市长、扬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锦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东明在工作调动、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锦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0年4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季建业本人或者通过其近亲属,先后四次收受徐东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9.60912万元。其中:
2000年4月,被告人季建业位于苏州市十全街滚绣坊的住宅装修时,锦联公司为季建业出资人民币7.13252万元购买装修材料一宗;出资人民币2.7176万元购买空调2套,共计价值人民币9.85012万元。
2002年,锦联公司为被告人季建业之弟季建农的别墅安装了价值人民币2.939万元的空调2套,未收取空调款。季建农告知季建业后,季建业向徐东明表示了感谢。
2008年8月,锦联公司为被告人季建业之女季路的别墅安装了价值人民币6.82万元的中央空调1套。事后,季建业之妻高乃维将锦联公司未收取空调款的事情告知季建业。
2007年上半年,经金螳螂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兴良提议,徐东明、季建平同意各自拿出所持金螳螂股票20%的收益送给季建业,季建业默许。2009年11月,徐东明将其按比例预留的金螳螂股票抛售后,得款773万余元,告知高乃维将其中770万元送给季建业。
高乃维根据季建业的意见,授意徐东明暂时保管该770万元,并同意徐东明支付利息和收益。至案发前,徐东明每年年初,都要将该款以及之前朱天晓送给季建业并由徐东明保管的140万元的经营情况列出清单,与高乃维对账,并按高乃维要求将总款项的余额提取现金交付高乃维,总款项仍放在徐东明处保管、经营。案发时,该两笔款项本金及收益已达人民币1050万元,均被侦查机关扣押。
商人送20万贺季任南京市长
200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接受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的请托,利用担任扬州市市长、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吴中集团谋取利益。2000年10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季建业先后九次收受朱天晓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298847万元。其中:
2004年5月,朱天晓注册成立先创公司,专门用于为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其中,朱天晓代季建业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先创公司10%股份。为隐瞒真相,朱天晓向高乃维建议由徐东明代为挂名持股。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朱天晓先后四次以分红为名通过徐东明送给季建业人民币共计90万元。
2008年9月,先创公司注销时,朱天晓将其代为出资的50万元本金亦通过徐东明一并送季建业。上述款项均由徐东明按照季建业、高乃维的授意保管、经营。
2005年,被告人季建业选定吴中集团开发的石湖之韵小区68号别墅,并亲自对该别墅的设计图纸进行了修改,吴中集团据此进行了建造并预留给季建业。鉴于季建平曾承诺将金螳螂股票20%的收益送给季建业,故季建业要求由季建平出资为其购买该别墅,季建平同意。
2007年6月,季建平同时购买包括68号别墅在内的两幢别墅,并请求朱天晓予以优惠。朱天晓仅对涉案的68号别墅给予了优惠,售价人民币369.362万元,而对季建平为自己购买的别墅则按市场价格出售。经鉴定,该68号别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23.9329万元。被告人季建业获取差价收益人民币54.5709万元。
2010年春节前,朱天晓到季建业家中祝贺季建业调任南京市市长,并送给季建业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0年6月,季路要求季建业为其购买一辆奥迪车,季建业未同意,高乃维遂向朱天晓提议借一辆汽车给季路使用,季建业表示车辆价值不能超过20万元。朱天晓安排吴中集团下属的天驰公司将一辆待售的美国产道奇牌轿车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并送给季路。
2011年9月,季路丈夫杜天琪单位为其配备了一辆公车,二人同时还拥有丰田私家轿车一辆。2013年3月,朱天晓得知被告人季建业可能被调查后,向季路索回车辆。该车价值人民币23.727947万元。
免费、低价让人装修住宅
2003年底至2004年3月,被告人季建业利用担任扬州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金螳螂公司朱兴良的请托,为该公司谋取利益。2007年10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季建业先后二次接受金螳螂公司提供的家庭装修,价值人民币21.435851万元;通过特定关系人祝梅收受朱兴良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3万元,共计人民币34.435851万元。其中:
2007年10月,被告人季建业要求朱兴良对其居住的苏州市十全街滚绣坊的住宅进行装修,事后金螳螂公司未收取装修费。经鉴定,装修及家具费用共计人民币8.6688万元。
2008年5月,被告人季建业要求朱兴良为季路的别墅进行装修。2010年初,朱兴良告知季建业对别墅装修价格给予优惠。同年5月21日,季路支付金螳螂公司装修费33.080849万元。经鉴定,该别墅装修费共计45.8479万元,季路少支付装修费12.767051万元。
2009年5月,被告人季建业应特定关系人祝梅的请求,要求朱兴良为祝梅的房屋进行装修,并要求朱兴良给予优惠。2010年6月9日,朱兴良将13万元现金送给祝梅用于结算装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