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出狱 律师称汪建中拟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被认定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汪建中案结局最终会如何?CBN记者近日获悉,汪建中及辩护律师正准备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07年到2008年....
被认定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汪建中案结局最终会如何?CBN记者近日获悉,汪建中及辩护律师正准备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07年到2008年6月前,正是A股牛市极盛转衰期。汪建中在一年多时间内,进行买入后向公众公开推荐该股票再卖出的交易55次,涉及股票、权证38只,交易金额达100多亿元,所获之利超1亿元。
去年11月,证监会稽查系统将汪建中查获,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处罚规定,没收其所得1.
25亿元并处以一倍罚款1.25亿元。据证监会人士表示,罚没款项已上交国库。 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侦结此案,汪建中案件目前还处于侦查阶段,其辩护律师韩冰上周接受CBN采访时表示:“汪建中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在2008年11月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是因为侦查机关没有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侦结此案,汪建中已经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但具体的监视居住地点等信息,侦查机关一直拒绝向我们透露。
”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韩冰律师认为:“‘他人’不包括家人和律师,我们有权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
” 韩冰律师是唯一在汪建中羁押期间会见过他的律师,当时汪建中向韩冰表示,准备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汪建中认为自己很冤枉,因为他觉得证监会没有提前把什么是其他手段操纵市场的认定规定公之于众。”韩冰说。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而韩冰律师表示,证监会用以认定汪建中行为属于“其他手段”的依据是证监会在2007年9月制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该办法将汪建中的行为与类似的“抢帽子交易行为”定性为操纵行为。
负责制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的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士此前表示,考虑到这是监管部门内部的工作参考,的确没有公开,也希望完善后可以公开,并获得公检法机关的认可,以有助于证券执法。
除了汪建中是否该负行政责任,在是否该负刑事责任方面,汪建中的律师们目前没有表现出一致意见。该案有两位辩护律师,分别是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律师,他们称都是通过媒体才知道对方也是汪建中辩护律师。
高律师解释其是由汪建中亲自亲笔委托;韩冰律师解释其是由汪建中亲属委托,并已面见过汪建中获其认可。
双方均称未获授权与对方合作、联系。 汪建中到底有罪无罪,该案结局是否会出乎意料?韩冰律师表示,现在侦查阶段还不能确定汪建中是否有罪,最终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要看事实和证据。 很难预测汪建中案何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按照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侦查机关在对汪建中采取监视居住的6个月时限内的任何一天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都是合法的。如果侦查机关在6个月的监视居住期限内还无法将本案侦查完成,侦查机关还有权对汪建中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期限是12个月。
按照最长期限推算,侦查阶段结束也可能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若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等,时间就会更长,所以开庭尚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