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雅莉还宝马车了吗 《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被诉拒返还宝马车款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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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广网北京11月16日消息(记者刘双庆 孙莹)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以电视婚恋节目<非诚勿扰>人气女嘉宾身份走入公众视野的孙雅莉,被男嘉宾鄂皆豪起诉

中广网北京11月16日消息(记者刘双庆 孙莹)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以电视婚恋节目《非诚勿扰》人气女嘉宾身份走入公众视野的孙雅莉,被男嘉宾鄂皆豪起诉要求返还之前为其购买的宝马车款约30万元。今天上午9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被告本人均未出庭。

原告鄂皆豪起诉称,2010年9月初,原告受江苏电视台邀请,参与《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结识被告孙雅莉,双方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见过双方父母,之后开始商量结婚事宜。2010年10月,以结婚为目的,原告赠与被告孙雅莉价值4千元夏普电视机一台。

2010年11月,原告应孙雅莉要求,在北京燕宝4S店为其购买宝马318车一辆,并登记在其名下,共计约30万元。2010年12月25日以后,被告突然毁约拒绝结婚,并拒绝返还原告赠与的车辆,拒和原告联系。

对于分手原因,原告律师提供了一个细节,原告朋友张某曾经打电话给孙雅莉询问对方是否说过,‘我一北京女孩,嫁给你外地的,你一宝马三系就完事了?’孙雅莉表示认可。2011年3月8日,原告和其母亲一起去被告孙雅莉家商议婚姻事无果。

被告律师称,孙雅莉和原告仅仅交往了1个多月,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双方根本没到谈婚论嫁阶段。宝马车是双方交往过程中,鄂皆豪自愿赠与孙雅莉的,孙雅莉也赠送过对方礼物,这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彩礼”有本质特别。“彩礼”是在男女双方父母对婚事同意的基础上,男方为感谢女方父母,通过媒人送出的。因此,对方提出的“返还彩礼”是没有依据的。

此外,他还表示,孙雅莉和对方分手不是因为物质问题,孙雅莉有固定收入,经济上完全独立,并不依附预原告。但原告在与孙雅莉交往过程中,还与其他女性保持男女朋友关系,这是双方分手的直接原因。

就此,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代理人强调:“原告为被告购买宝马车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的情况下购买的,在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返还。”代理人列举了三点理由理由:

首先,双方存在婚约,根据我方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双方就结婚已经进行了准备,证人证言也证明,被告是因为原告的条件不够好才决定不结婚的,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婚约;

第二,涉案的宝马车是原告给被告购买的彩礼,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原告购买,且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证明了系原告购买,庭审中被告也认可了,该宝马车是原告购买。

第三,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要求给付的彩礼返还。该赠与行为是附有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结婚,如果没有结婚,财产就应当返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查明没有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所以,被告应当返还。

而被告方则反驳说,原告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要求返还彩礼。彩礼应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没有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原告也就没有迫于压力给付彩礼的情形。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北京并没有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况,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迫于压力按照习俗给付彩礼。

双方没有媒人,彩礼应当是在订婚仪式上经过媒人给付对方家人的彩礼。双方是在《非诚勿扰》这样的节目认识,是采取了非常前卫的认识方式,原告谈何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况!

原告是为了向被告炫耀其财富,玩弄女性,不是为了结婚为目的,其已经触犯了道德的底线。民法通则的103条规定,婚姻自由,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违反了婚姻自由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返还的是人民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赠与的是否是人民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赠与不相符,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婚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