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范健第四版 第四届中英商法论坛在人民大学举行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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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本报讯 记者李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完商事立法,提高资本市场法治水平,确保我国资本市场活力焕发.长治久安,加快推进

本报讯 记者李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完商事立法,提高资本市场法治水平,确保我国资本市场活力焕发、长治久安,加快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透明化、民主化、诚信化、民本化与全球化进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清华大学法学院以及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共同举办的“第四届中英商法论坛暨2017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于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举行。

此次会议围绕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竞争法在国际背景下面临的挑战等问题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开幕致辞中充分肯定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在近年来开展的商法研究工作。商法研究所通过举办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等学术活动,为促进商法国际交流、繁荣公司法证券法学研究、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他指出,在民法总则中立法机关明确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总则中涉及到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要普遍适用于商事活动。

在民法总则法人一章中吸收了大量商事规范,特别是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和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并引入了营利法人这一节。“民商合一”就是在民法总则的统率下,形成由民法典各分编以及各个商事特别法共同组成的民商事立法体系,这是中国民商事立法体系化后的完整结构。

来自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商法研究中心的Rodrigo Olivares-Caminal教授,做了题为《债权人协议在杠杆收购中的运用》的主题演讲。

他认为,债权人协议作为处理同一债务人情形下多方债权人关系的法律工具,在杠杆收购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低级债权人的债务劣后于高级债权人;为优先担保和劣后担保排序;在特定存续期间限制低级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以及在法定情形下对低级债务采取支付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