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定远 陈丹丹与李兰英、李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标题】陈丹丹与李兰英、李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文文号】(2010)漯民四终字第332号 【审判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10-6-10【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漯民四终字第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丹丹,×民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伟东,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兰英,×民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李明周,×民族,×岁。 上诉人陈丹丹因与被上诉人李兰英、李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丹丹及其委托代理人柴伟东,被上诉人李兰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威,被上诉人李明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崔喜庆 审 判 员 张素丽 审 判 员 吴玉良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