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刘方仁 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另案处理),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
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方仁简历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1936年1月生,陕西省武功人。1962年毕业于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硅酸盐专业(专科班),大专学历。195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8月参加工作。
历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部西安603厂工人、材料员、计划调度员。1962年8月至1977年5月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部九江3525厂技术员、值班长、车间副主任。1977年6月至1980年3月任五机部5727厂车间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
1980年4月至1981年11月任五机部5727厂副总工程师、厂党委监察委员会委员(兼)。1981年12月至1983年6月任兵器工业部5727厂副厂长、厂党委委员。
1983年7月至1985年5月任中共江西省九江市委副书记、书记,九江军分区第一政委。1985年6月至1993年2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其间:1991年9月至1991年11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进修班学习)。
1993年2月至1993年6月任江西省第七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1993年6月被任命为中共贵州省委书记。1993年8月当选为第九届中共贵州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93年11月至1998年8月任第七届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常委(其间:1994年5月在中央党校第四期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理论研讨班学习)。
1998年1月当选为第九届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998年8月至2001年1月任第八届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常委。
是中共第十三、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中央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