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强福州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徐委发〔2005〕30号 为加快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和推进开发区建设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徐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为开发区成功引荐市外、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区,下同)项目投资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开发区工作人员的职务性引荐除外。
?第二条奖励范围 ?成功引进市外、境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以现代物流业为主的生产服务业项目,以及开发区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不包括国有企业重组和市内企业搬迁项目。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一般性工业生产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0‰的标准奖励;对引进境外和高新技术工业生产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5‰的标准奖励。
?(二)对引进生产服务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2‰的标准奖励。 ?(三)对引进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标准奖励。 ?(四)对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世界500强企业等对开发区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奖励认定 ?(一)在项目建成后,引荐人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提供引荐人身份证明、投资人和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引荐证明、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入认定报告等材料。
?(二)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投资人对引荐人的奖励申领资格和条件进行认定,制定奖励兑付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 ?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奖励管理 ?(一)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
?(二)对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自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开发区在两个月内予以确认;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报批兑付奖励。
?(四)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五)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