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万玲玲 万玲玲(吉林代表团) 关于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市场规模、上市公司群体迅速扩大,证券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证券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高、涉及面广、受害者多、专业性强等特点。为应对证券侵权行为,《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建立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这是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目前这一制度较为薄弱,直接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现行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虽然《证券法》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在实践中一直未能有效发挥作用。2003年,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类的民事赔偿诉讼作出了规定。
10年来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其许多内容,如行政程序前置等,已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同时,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侵权行为,尚无具体操作性规定。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难度很大,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起诉难、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以及诉讼成本高、获赔有限等问题十分突出。
二是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散户为主的市场,对于以“小额多数”为主的证券纠纷,大多数权利人因为要支付高昂的诉讼成本并承担败诉的风险和其他方面的考虑而放弃起诉的权利。即便提起诉讼,由于专业能力限制与举证能力不足,也往往处于劣势。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具有局限性。实践中,由于散户之间缺乏联络,代不同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能多个,法官工作量的考核标准是案件数量等原因,多个诉讼难以合并,且合并需要征求每个被代表人的同意,协调成本太高。总之,中小投资者起诉难、举证难、获赔少的现象更为突出。
为此,建议人大财经委、人大法工委、高法院、法制办牵头制定、修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一是修订《若干规定》,制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侵权行为的专门司法解释,制定并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案件受理类型、诉讼形式、诉讼时效、认定要件和管辖等问题,取消行政前置程序要求,完善诉讼机制,明确相关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重要事项,建立专家证人、专业陪审员等专门制度,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建设发展需要的诉讼机制。
二是修订《证券法》,补充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扩大调整范围,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追究。
三是修订《证券法》,明确授权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为投资者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境外实践证明,通过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既可以避免由多名原告重复起诉导致的诉讼泛滥问题,又可以借助专门组织或机构的专业能力提高原告方的诉讼能力,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同时,通过公益维权行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手臂也得到间接延伸。考虑到《证券法》修订需要时间,建议在修法完成前,先支持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组织接受投资者委托,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对受侵害权益依法进行救济。
也可考虑,修订《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以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为提起集团诉讼的主体,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
与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相比,集团诉讼对于那些并不知晓其受到了侵害的小额投资人或那些即使知晓其受到侵害而并不愿意提起单独诉讼的投资人而言,提供了较为可行的诉讼模式,在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和惩戒不法行为方面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