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价乌木”尴尬:乌木耍起“法律乌龙”(原创)
四川“天价乌木”尴尬:乌木耍起“法律乌龙”
痴 山
《四川“天价乌木”发现者又挖到乌木官员告知埋起来》报道: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河道中发现罕见乌木,价值数百万元,之后政府将乌木收归镇上所有引发热议。7月23日吴向镇长反映,他在家附近的田地里又发现了一段乌木从地里露了出来,并问如何处理。镇长回答:“发现乌木,就埋到(埋起来)”。
读此新闻,回溯乌木事件发生的特定地域、特定背景与争热焦点,表面上看中一段乌木的财产归属争议;深一层分析却是法律理念的滞后与缺失;再深一层透视,则是国家立法宗旨与财产所有制理念的叩问。
之前新闻报道,四川彭州,甚而更广大的地域区域,老百姓或从自家承包地里,或从自己所在村庄的田野河道,发现乌木就挖,谁挖就是谁的,早成普遍现实。既然之前政府对乌木采挖视而不见,那也就不可能产生与民争利的问题。
这回不同了,不管什么原因,对埋在河道里并延伸到吴高亮和他姐姐承包地里的乌木,被政府收归镇上所有了。这截乌木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也就与之前所有被发现乌木财产所有权归属,有了质的变化。这段乌木,似乎也就有了灵性,理所当然成了新闻“乌木”。
当然,“天价乌木”事件如果发生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国、德国或英国,从法、德成文法到英国案例法,在法律适用与运用上,都不可能存在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关键在于,这里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事实上,私有财产具有了比任何资本主义国家,都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但所有制制度与立法理念犹抱琵琶半遮面,这立法也就类似泰国人妖:人那里不男不女,这里是“不公不私”。
在这种畸形所有制法律体系里,类似乌木姓公姓私的问题,可能让所有法学家搅尽脑汁。于是乎,连民法界权威江平教授也讲出了“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能管十年就不错了”观点。作为学习法律者,对此观点实不敢苟同。试问,《德国民法典》多少年了?《法国民法典》多少年了?他们那里法律修正间隔期是多少年?笔者才疏学浅,还望专家深思。
至于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之“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与法理歧异显而易见。对此,还是比较同意柳经纬“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的观点,更认可“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的缜密。
回到《四川“天价乌木”发现者又挖到乌木官员告知埋起来》中,对天价乌木发现者再次发现的乌木,镇长回答:“发现乌木,就埋到(埋起来)”回答,让人无限同情。试想,一名基层官员,遇上如此复杂的财产所有制与法律适用问题。不埋起来,又能怎么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