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独立 郭松民:为民企维权不能损害司法独立

20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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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全国工商联的一位领导日前公开表示:"希望工商联和公检法部门在民营企业维权问题上,形成联席会议机制".(<第一财经日报>2月5日)这位领导为了维护民企,确实可以说是其情殷殷.但因此而要求"工商联和公检法部门形成联席会议机制",笔者却期期以为不可,因为这样做会损害司法独立的原则,最终也无助于维护民企权益.什么是"联席会议机制"呢?依照我国公务机构的工作惯例,"联席会议机制"一般是指没有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几个不同的职

全国工商联的一位领导日前公开表示:“希望工商联和公检法部门在民营企业维权问题上,形成联席会议机制”。(《第一财经日报》2月5日)

这位领导为了维护民企,确实可以说是其情殷殷。但因此而要求“工商联和公检法部门形成联席会议机制”,笔者却期期以为不可,因为这样做会损害司法独立的原则,最终也无助于维护民企权益。

什么是“联席会议机制”呢?依照我国公务机构的工作惯例,“联席会议机制”一般是指没有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几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为了完成某一项特定的工作任务,由一方或多方牵头,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达成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来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如果这个解释不错的话,那么“工商联和公检法部门形成联席会议机制”,实际上就意味着工商联这个没有任何司法职能的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却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分享公安机关的侦察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因为无论这个建议中的“联席会议机制”由谁来牵头,工商联总归是其中重要的一员,它的意见无疑会成为对公检法机关“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的一部分。

但如此一来,司法独立的原则也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诚如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所说的那样:“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外部权势或压力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对人民检察院也有类似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拟议中的“联席会议”完全可以说是一个违宪的非法组织。

需要强调的是,用损害司法独立的方式来替民企维权,其实并不利于民企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因为对民企来说,要发展壮大,最重要的外部因素,莫过于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而独立的司法系统,就是这个环境的重要支柱。如果司法独立的原则出于权宜的考虑被破坏,那么民企在未来受到侵害时,将陷入求告无门的绝望境地,无法获得最后的救济。

从短期来看,虽然“联席会议机制”似乎有利于维护民企的眼前利益,但这却是饮鸩止渴,因为通过这个“机制”得到的结果无法让公众相信是正义的,结果只能使民企面临一个更加不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其实,从逻辑上说,用“工商联和公检法部门形成联席会议机制”的方式替民企维权也是极其荒谬的。因为今天面临维权问题的并不仅仅是民企,比如农民工的权益也经常受到侵害,那么我们是不是要建立“工会和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呢?以此类推,则全国所有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都有权和公检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这样“联席”下去,实际上也就等于取消了公检法,何其荒唐!

这位领导之所以会提出这种荒谬的建议,说到底,还是计划经济时代遗存的“法律工具论”的陈旧思维在作怪,即总是把法律视为推行某种政策的工具,而没有把法律看作是一种终极目的,也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在笔者看来,如果此类思维不能得到彻底清理,则我们盼望的“好的市场经济”就永远不会到来———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确立的基本前提,就是人人都对法律有着坚定的信仰。作者: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