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远一审判决 广西“6·16”伤医案一审宣判 被告王权芬获刑八年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6·16”伤医案近日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权芬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理查明,王权芬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咽癌◇期,后一直在该院就诊,因其认为自己的主治医生覃某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懈怠和漠视而心怀不满,遂决定打击报复。今年6月16日8时许,王权芬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至覃某胸、面部并引燃。后王权芬逃跑至地下室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害医生覃某全身多处火焰烧伤,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权芬采用淋汽油焚烧的残忍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手段恶劣、残忍,但其实施犯罪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覃某治疗费41.9万元。(记者姜洪 邓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