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
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其次,赵作海案件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作为公诉方的公诉人,还是作为被告方的被告人均不例外。它们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理应平等。
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制度却未能体现这一现代法治原则。法官实际上不是根据法律,更像是根据身份来定罪量刑。 其三,赵作海案件中“司法独立原则”没有得到体现。司法独立是现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其核心是法官判案不应受到外界各种力量的干预。
第四,刑讯逼供有待拷问深思。中央早就曾三令五申禁止刑讯逼供,但为何又屡禁不止呢?这不得不值得拷问深思。不可否认,刑讯逼供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已成为“尚方宝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