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冯志明自杀 因“呼格案”立功的冯志明获刑与呼格无关?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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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早在2014年12月17日,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并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当时舆论对此一片喝彩,公众普遍

早在2014年12月17日,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并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当时舆论对此一片喝彩,公众普遍认为,这是问责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标志性事件,若此案宣判,则不仅仅是个案的拨乱反正,也意味着普遍社会正义的实现。

可以说,公众之所以关注冯志明,在于其一手制造呼格吉勒图冤案,也即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职务犯罪。至于其他诸如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等情由,作为贪官的标配,尽管这并不令人意外,但却并非整个案件的焦点所在。此番法院判决避开了“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直接指向“呼格案”的罪名,而只是以受贿等入刑,不知这样的“翻转”是怎样发生的?

公众当然无从得知,这中间究竟经历了怎样的考量与博弈,但有一点至少可以明确,这样的“斟酌取舍”令人担忧。

一方面,对冯志明“刑讯逼供”事由的避而不谈,就是对冤死的呼格的不公平。无论冯志明获刑多少年,若其罪名没有明确指向,则呼格的冤魂就不会得到安息。这中间的道理很简单,正义的获得并不在于行为人的被处理,而在于是不是获得有因果关联的处理。直言之,如果没有明示冯志明的“刑讯逼供”,则不可能抵达司法正义。

另一方面,问责不精准、不到位,也无助于其他涉嫌“刑讯逼供”人员“以儆效尤”。也因此,现在这一对冯志明的判决,也只是揪出了隐藏在公安队伍里的一只蛀虫,很难切实有效矫正“刑讯逼供”之风,更不要说判例意义了。由此传递出来的信号,也让人怀疑是对公安办案“刑讯逼供”的变相鼓励。

其实,既然是问责,其实大可不必刻意回护,更不必刻意回避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呼格案,只要法院依法审理、依法判决就可以了。呼格案的27个相关责任人已经受到记过警告等处分,这表明这个案子的办理确实存在问题;而作为主要责任人,冯志明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为过。

退一步讲,即便法院经过审理,不予认可检察机关对冯志明职务犯罪的指控,似也应该明确说明,而不能完全置之不理。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民众心头的伤痕和隐痛是不可能轻易抹去的。错了就是错了,错了就应该承担责任,有责任就应该严肃问责。若总是试图转移注意力,淡化舆情焦点,“顾左右而言他”,非但不可能让公众信服,也有违依法治国的宗旨。(胡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