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车祸案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张玉宁赔偿263万余元
纠缠了将近四年的曲乐恒车祸案终于有了结果:今天上午,沈阳市东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要求被告张玉宁赔付曲乐恒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人用具费等13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635566.
64元。 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律师均表示回去之后和当事人商量是否服从判决。双方对判决如无异议,张玉宁需在10内交付赔偿金额;如果双方还存有异议,那么还有15天的上诉期。
今天上午庭审时,原告曲乐恒提前15分钟来到现场,陪同他参加庭审的只有其姐夫一人;被告张玉宁正随国家队在广东备战,其律师张维琳出庭,而其父亲张志毅并未出现。法院认为,被告张玉宁驾驶车辆因遇情况措施不当,驶入左侧,将车撞树后致原告曲乐恒身体重伤、截瘫、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在本案中承担100%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焦点——曲乐恒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用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法院的结论是:“被告张玉宁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70万元。
”此外,曲乐恒要求张玉宁当面道歉的请求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张玉宁的律师张维琳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但判决中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和残疾人用具费三项赔偿数额都比预料的高出很多。”这三项赔偿金额分别为56万、70万和53万余元。
曲乐恒的律师胡安潮认为,“法院的审判结果没有完全支持我们,也没有完全支持被告张玉宁。赔偿金额并未达到我们起诉时要求的574万元,但这在国内同类人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属于最高赔偿”。
本报特约记者 姚国繁 本报沈阳3月8日电 曲乐恒小资料
出生日期:1977年6月28日身高:1.86米曾效力球队:辽宁足球队场上位置:前锋球衣号码:7号2000年4月不幸因车祸瘫痪,告别足坛曲乐恒事件回顾
●2000年4月26日,在沈阳东陵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几名球员在开车外出活动的途中发生严重车祸,其中,张玉宁受轻伤,曲乐恒腰椎骨折。 ●2001年1月13日,被交警部门移交至检察院的“张玉宁交通肇事案”,被东陵区检察院驳回,张玉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3月29日,曲乐恒和他的父亲曲明书在沈阳天都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车祸事件的真相。曲乐恒介绍说,自己遭遇车祸并非意外,而是张玉宁与“黑社会”一手导演的。
●2001年6月8日,边峰起诉曲乐恒、曲明书侵犯名誉权,此案至今未有结果。●经过双方几次庭外和解失败之后,曲乐恒状告张玉宁一案于2003年10月 24日在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曲张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但由于曲家提出的574万元赔偿金额和张家认定的70万元相差悬殊,双方已无和解可能,只能等待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2003年10月30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就“曲乐恒车祸案”正式下发了民事裁定书,曲乐恒将得到开庭后的首笔赔偿金,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将包含在日后张玉宁最终赔偿的金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