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燕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美术学院设计学院院长、教授吴海燕两会提案
最近在全国一些城市出现了“共享单车”现象,即一些企业在市区(主要是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地)投放自行车供租赁使用,基本上采取了运用虚拟网络办理租车和换车手续的方式,并且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或默许,受到不少消费者的欢迎,但也引起了车辆停放混乱甚至丢弃车辆污染环境等不良现象。因此,有必要在依法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快归口规范管理。
1.尽管有人认为并且客观上“共享单车”确实起到了为公众服务的效果,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共享单车”宣称并且定位于公益事业,因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共享单车”仍旧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应当以此为依据加以规范管理。
2.“网约车”一开始受到社会甚至一些城市政府的肯定,但很快就打破了原有城市汽车租赁市场的平衡,最后往往“打车”反而比“网约车”出现前更加困难,甚至加剧了城市交通的拥堵现象。国家相关部门和相应城市政府对“网约车”出台规范后,迄今为止仍未恢复到之前的平衡状态。
有此前车之鉴,在“共享单车”打破原有城市“公共自行车”和私有自行车和城市交通之间的相对平衡之前,很有必要在依法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快规范管理“共享单车”。
3.“网约车”的出现,客观上还由于不少人购买私家车的财力有限,城市停车难,掌握驾驶技术也非易事,“网约车”驾驶员为顾客提供了劳动并且保障了其交通便捷和安全,也就是起到了出租车的服务效用。但现今的“共享单车”只提供自行车作为工具并收取租赁费用,却不保证车辆行驶中的交通安全,也不保证车辆停放的安全,更不保证不影响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当规定“共享单车”企业为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起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4.不少城市出现“共享单车”挤占人行通道、挤占“公共自行车”专用停放位置等的现象,导致被挪走甚至毁弃,反而妨碍了城市交通秩序,滋生了城市不稳定因素,因此,城市政府尽快出台统一规范可行的管理规定已刻不容缓。
5.“共享单车”的经营和管理不单要满足有此种需求的消费者,更应该放在整个城市可持续运营和发展的层面加以考量,这也是对一个城市政府管理能力的必要考量。
鉴于机动车辆的租赁一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因此建议国务院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担负所有车辆(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租赁市场的监管责任,并负责与公安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联合制定“共享单车”的管理规章。
以上建议供参考,如无不当之处请尽快组织论证并制定相关规定加以实施。
妇联界吴海燕
国务院颁发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起到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有必要在施行的过程中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特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这应当意味着一个公民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能申领一个地方的居住证。
但目前许多省市区均有自己的居住证条例及证件,有的是省级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律(如《××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或《××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的是省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性法规,但其约束力和作用仅仅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也称为《××省居住证》等,有可能导致一个公民在不同省级行政区域内同时申领两个以上居住证的现象。
因此,建议国务院商全国人大由公安部颁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由全国人大督促省级人大修订或终止本级行政区域内与居住证相关的地方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居住证和登记相关内容,并由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共享相关信息,既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也可以为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相关数据以制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等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鉴于户籍制度牵涉到实际负载的各种权利一时难以剥离(如农民实际上是根据户籍所在地享有承包土地、使用宅基地等项权利),因此在现有户籍制度的条件下,全国范围内统一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即公民居住证的全国即时唯一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享受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人口统计和管理、治安、社会综合治理,统一就业信息,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统一保障受教育的权利,统一医疗和防疫的管理,统一民政救助,建立统一的公民信用信息系统等等,如对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公民送达法律文书,如劳动者就业的各项权利保障及义务的履行。
目前,有的省级行政区域仅规定需要提供拟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有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必须提供已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有的省级行政区域甚至增加了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如必须先持有《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6个月以上,既超越了《居住证条例》的相关规定,又在客观上阻碍了《居住证》的全国统一,建议各省级行政区域制定或修改《居住证》实施细则应先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并且不再设置已居住时间的前提条件而是统一为拟居住时间住所的证明。
这样,各城市可以即时动态地掌握本地常住人口相对准确的相关信息,及时安排调整公共交通。
各城市可以根据各自的管理需求,设置居住证定期(如一年)注册的地方性相关规定,还可以在社会保障、受教育权利等方面设置居住证的相关权威认证,以减少其他部门的重复工作并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以上建议如无不妥,请研究论证后尽快加以实行。
建议承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妇联界吴海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颁布实施20多年,我国各级职业学校教育已纳入相应级别政府教育部门的统一管理,但各类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只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营利性培训机构登记注册也只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缺乏统一的管理。
尽管国务院确定的教育部主要职责包括“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但实际上只涵盖了职业学校教育。有的地方成立了地区性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协会,但远未起到指导和管理的作用。各类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只能参照一般的商业消费纠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精神,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关系到我国劳动者从业的素质,也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建议各种培训机构参照学校管理,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在统一管理中制定相关规定和规划时,应当征询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协调职业培训与劳动市场的需求。
鉴于国务院已取消了大部分职业的就业许可证制度,检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实效缺少了客观权威的标准,同时,为指导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建议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育执法队伍,这也是完全符合政府职能改事前核准制度为事中指导监督精神的。
以上建议供参考,如无不当之处请加以论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