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副省长于莎燕 于莎燕副省长在《黑龙江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条例 推动平安和谐龙江建设
省政府副省长 于莎燕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加强政府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我省于1998年出台《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来,全省防震减灾工作迈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成绩显著。汶川地震后,结合抗震救灾实践经验,我国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整个防震减灾工作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
同时,我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八大经济区",大力实施"十大工程",全省经济社会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防震减灾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同样需要不断推进与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更加适应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突出了三个"纳入",即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明确了三个"加强",即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加强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及避难场所建设。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涉灾面广的严重自然灾害。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不仅是保障我省公共安全、体现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龙江建设的内在要求。
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和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防震减灾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括了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主体,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扎扎实实的开展各项工作。一是继续健全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和经费,切实保证《条例》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二是继续加强防震减灾"三大体系"即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救援的建设。三是广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对学生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推进地震科普示范校、科普基地的建设,开展防震减灾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应急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防震减灾各相关部门的联动能力与执行能力,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体制,统筹协调防震减灾工作全面发展;五是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工作效率,针对执法工作中的难点,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活动,抓好典型案例,提高执法效力。
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信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条例》的认真组织与实施,通过人民群众对《条例》的不断关心与学习,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推动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为建设平安和谐龙江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