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朱苏力 苏力:在学术史中重读瞿同祖先生
这种情形其实未必能令瞿先生欣慰,相反更可能令瞿先生遗憾,因为这部分证明了今天中国法学研究在某些方面还没有超越前人。应当超越。而且,在重读瞿先生的著作后,我感到,从今天学术发展水平来看,这种超越也有可能。瞿同祖先生的著作其实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尽管可以把这些局限归结到时代和学术传统。但不管怎么说,前人的顶峰都应成为我们学术的出发点,而不是学术生涯的目标。
核心问题是理论解说、论证的不足。瞿先生的著述是社会科学导向的,这在两书的"导论"或"引言"中对研究对象的构建和说明,他关心经验材料而不是法律条文,都是强有力的证明。在他的时代,他是注重理论论证的,改变了那种以资料见长、"让资料说话"的传统人文史学风格。
但在今天看来瞿先生的两本著作特别是《法律社会》还有传统史学的痕迹,注重史料,论证简单,并没有充分展开其中隐含的理论寓意,因此还是缺乏这些研究本可能具有的更大的理论魅力。
例如,瞿先生充分展示了传统中国家族关系与法律的密切关系和许多细节,但没有探讨一个更确定的也更深入的理论命题:到底是家族支持了法律,还是法律支持了家族?为什么在中国传统社会,家族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会表现如此?这是中国文化的特点还是农耕社会的特点?家庭在传统中国仅仅是血缘意义的家庭,或同时还是借助血缘关系的经济组织或政治组织?若家庭同时是传统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组织的政治单元,那么法律支持家庭特别是家族难道不就是支持传统的政治统治?书中没有细致提出、辨析和把握这些非常实在的经验命题,没有提出更深刻的理论命题和阐述,因此在后辈学者的印象中,瞿先生的作品之所以常常被理解为一种比较大而化之的"法律文化"研究,引发了许多后辈学者的不同程度的效仿,[15]并非偶然。
《地方政府》一书在这方面有了较多改善,不仅引证史料少了,更多了概括,而且把地方财政等因素纳入了分析,成为地方政治实践的主要结构性变量,但总体的感觉还是描述胜过分析。例如先生发现了清政府对因过失"出罪"或"人罪"的官员给予不同惩罚,[16]这本是很有理论意义的,但瞿先生并没有细究为什么。而这仅仅是其中一例。
理论的不足在于他的社会结构功能分析不够完整。在这两本书中,尤其是《法律社会》,他基本上都没讨论社会经济生活,因此必然省略了在结构主义社会学分析中本不可省略的经济生产方式与社会、法律和政治之间的互动影响。
由于缺了这一块,家族与法律之间或阶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看起来有点像是赘述(tautology)。例如,他展示了在传统中国社会,法律的功能是服务家族,但家族的功能又是什么?看起来似乎是"文化"。正是在这里,瞿老给后辈学人留下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潜在命题或领域。
可以把瞿先生同费孝通先生比较一下。他们同年出生(1910年)、同校(燕京大学)、同专业(社会学本科和研究生)但入学仅相差1年(费先生1933年和1935年本科和硕士毕业,瞿先生1934年和1936年本科和硕士毕业),同样有较长留学背景。
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并没有引证大量古典文献资料,甚至根本没集中讨论法律,但费老从社会经济切入,对包括传统中国家族和礼法在内的社会分析阐释整体上更有理论的说服力,对中国法学(而不仅是法律史)研究的影响也更广泛,甚至对今天中国社会法律的发展仍有强大的解说力和预测力。
我不是比较两位学术前辈的贡献高下,而是借此表明,在20世纪的学术转型中,理论思路对资料重组和学术阐发具有何等的重要意义。占有资料最多的计算机本身不能贡献学术。
当理论不足时,意识形态也会或多或少地或潜移默化地成为学术理论的替代。[17]这一点在《法律社会》的第二个主题,即社会阶级与法律的关系的分析讨论中相当显著。瞿先生一生远离政治意识形态,今天也没有学者认为瞿先生的著作中有意识形态;但回头来看,该书的第3章和第4章关注中国传统社会注重阶级的命题在史学界至少是有争论的,基本被否弃了。
[18]瞿先生为支持其主题而引用的文献资料,数量和解说也颇为牵强。他试图论证传统中国法律支持了各阶级的不同生活方式。
首先用饮食为例,但他只写了短短的四行半字,所引的资料都是先秦的,没有任何后代的资料;[19]这何以证明整个传统中国社会在饮食上有强烈的阶级限制,而且是法律的?其他关于衣着等规定(限制)尽管引证的资料颇为丰富,但其他学者完全可以给出更强有力的功能性解说,并且已有学者对类似现象给出过更多是信息经济学的解释。
但"阶级"成为瞿先生组织相关法律与社会之资料的主题并不是瞿先生自己的理论"差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阶级"(阶层)一直是社会学的重要概念,在民国时期,在热血青年学人中以阶级眼光看中国社会和历史有天然"政治正确"的意味,当时在不少史学研究中也颇为流行。
[20]一旦从这个角度看,苛刻如我,甚至会说,瞿同祖先生围绕"家族"来分析讨论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也可能反映了1930-1940年代青年知识分子的主导意识形态。想想当时流行的《家》、《春》、《秋》、《雷雨》等批判传统家族和家庭的小说和戏剧。
指出这些以及其他不可能在此一一指出的问题并不是指责我尊敬的前辈学者,身处在20世纪的剧烈社会变革和学术转型的时期,任何学者都不可能甚至不应该脱离其社会以及社会的局限。没有一个学者能够在上帝的位置上观察和写作。
问题在于学者的研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时代的局限,以及对我们更重要的是如何超越的。正是在这一点上,瞿老的研究表明,尽可能贴近生活,贴近经验,坚持学术的逻辑,才可能部分挣脱流行的意识形态前见对学术的影响。这一点已经为许多的伟大的思想家的经验所验证。
而且,如果历史地、语境地看,我所分析的这些所谓"局限"甚至未必是局限,也可能是优点。例如较少理论分析和阐述可以避免强加于人,因此作者把更多的想象、思考和理论概括的空间留给读者,对史学或经验研究而言,这也许更是优点。
而学术作品受时兴的意识形态或理论话语的影响,在另一意义上也可以说反映了瞿先生对时代新思想的敏感,在某种意义上表现的也可能是勇于学术挑战。我们不苛求前辈学者。更重要的是,我们或许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政治不正确的结论,是否受意识形态影响并非判断一项研究有无学术价值的标准。
有意迎合意识形态当然不是学术,但刻意追求无意识形态说不定恰恰是在迎合某种意识形态。哪怕是站在上帝位置上写作,也会在宗教信仰上或意识形态上与佛教或伊斯兰教或无神论者格格不入。
四、启示
瞿同祖先生去世了,他履行了他的学术使命,但有许多大小学术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反省和深思。
自清末以来,中国学术的转型今天仍然在继续。如果瞿先生的路子是对的,那么他例证了:第一,应当坚持从社会科学的进路重构对中国社会和法律的理解。这并非排斥传统的人文解释学,但相对而言,社会科学的传统在现代中国根基还不深,从这一角度对中国传统文献的整理很不够,需要加强。
社会科学至少提供了一种新的处理历史材料的新进路。第二,尽管需要强化法律的职业训练,但同样需要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中国社会,需要强化经验研究,把法律嵌入到中国社会中来理解。
在这个层面上看,瞿先生的启示不应限于法史学,其意涵遍及所有的部门法学。第三,应尽可能地在开阔的国际学术视野中,以中国问题为本位来研究,尽可能贴近中国的现实,贴近生活中的法律,中国经验本位并不会降低学术的质量和贡献,关键是是否真的是研究,是否有能力。
第四,中国学术同世界的接轨不是放弃研究中国问题或用西方概念范畴"套"中国,而是要把中国经验一般化、学术化、可交流化。在这四个方面,并且不止这四个方面,瞿先生都是现代中国法学界杰出的学术代表之一。
瞿先生在学术上是始终进取的。他是社会学出身,却首先在法律制度史上有所贡献;52岁时出版《地方政府》,标志着他的研究领域进一步扩展。可以想见,这每一步拓展都要求他作出新的努力和付出。值得注意的是,他的努力并不是为了扩展而扩展,不仅仅是研究领域或学科的扩展,如同我在第一节中分析的,这种扩展始终围绕着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社会的追求,因此看似互不相关的研究成果在深层次是互补的。
这种选题的眼光和自我要求体现的不仅是学人的自我追求,而且是学术的眼光和智慧。
瞿先生的学术作品并不多,但凭着其作品的质量,在现有的、不利于其学术成果传播的学术体制中,他靠着其作品本身赢得了高度的学术声誉。这些都值得我们重新理解什么是学术,什么是事业。
最后一点感触是在撰写此文之际才变得日益清晰。我以及不少学人对于前辈学人和他们的学术著作的评价,往往会停留在初次阅读时(即使多次重读)的好恶直觉,关注的往往停留在这些作品处理的那些表层问题,还不大习惯或缺乏能力把前辈学者和他们的作品放在一个学术传统中,放在历史背景中,细细品尝,严格解剖,关注其方法论、其视角,以及所有这些与社会思潮的关系。
我们的阅读理解的方式应当不断丰富,特别是对那些优秀的作品(不仅是学术)。
如果喜爱到最后仅剩下赞美、捍卫和固守,放弃了深入理解,就不可能有学术,就不可能有体贴入微的批评;而没有这种对学术前辈的不断审视,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已经恢复和建立了学术传统,承继了前辈的事业?我们又怎么可能推进中国的学术?
谨以此文悼念瞿同祖先生。
注释:
[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原版1947年)。
[2]Ch'u T'ung-tsu,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Harvald University Press,1962;《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瞿先生的著述,可参见"附录7:瞿同祖先生学术著作与讲稿目录",同上注,《地方政府》,第417-4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