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纪委陈桦 平昌县规范乡镇违纪案件查办
近年来,平昌县纪委、监察局相继出台《平昌县乡镇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平昌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了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初核权、立案权、审理权和处分权限,有力地解决了乡镇纪检部门办案中亟需规范的问题,强力推动了乡镇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
规范初核权。明确乡镇纪委可以对辖区内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组织关系在乡镇的党员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核。乡镇监察室可以对乡镇政府科级以下公务员、乡镇任命的其他人员、乡镇政府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初核。
规范立案权。实行分级立案。乡镇对以下人员可以直接立案调查:农村、社区中的无职党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村(居)务监督机构和村(居)民小组长中的党员。经片区纪工委、挂联片区的县纪委领导审查同意,可以对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及组织关系在乡镇、任免权限在县级部门的驻乡镇机构(学校、卫生院、计生办等)的党员进行立案。
对于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案件线索,初核后认为构成违纪的,报县纪委立案处理。乡镇监察室对于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初核后认为构成违纪的,移交县监察局立案处理。
规范审理权。县纪委审理室集中统一审理,并实行三级联审。乡镇纪委在案件调查结束初审后,将案卷材料移送所属片区纪工委进行审核,片区纪工委对案件审核后,再将审核情况报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最后审核把关,县纪委在案件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规范处分权。乡镇纪委有权对以下人员直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农村、社区中的无职党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村(居)务监督机构和村(居)民小组长中的党员。可以对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及组织关系在乡镇、任免权限在县级部门的驻乡镇机构(如学校、卫生院、计生办等)的党员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需报县纪委常委会审核同意。
职责权限划分规范后,乡镇纪检部门不再缩手缩脚、畏头畏尾,而是大胆地开展工作。今年1至9月,全县乡镇纪检监察初核案件49件,立案35件。(陈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