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功耀反中医 张功耀:反对《中医药法》立法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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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7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布网络.信函.邮箱等征集意见的渠道.8月10日,中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张功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为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六大条建议,核心是反对中医药立法.39健康网将其意见整理如下:1.普通民众对这个立法的兴趣不大.因此,这个<征求意见稿>可能征求不到多少有价值的意见.贵办切不可以"群众意见不大",而盲目颁行这个法律.从来

7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布网络、信函、邮箱等征集意见的渠道。8月10日,中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张功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为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六大条建议,核心是反对中医药立法。39健康网将其意见整理如下:

1、普通民众对这个立法的兴趣不大。因此,这个《征求意见稿》可能征求不到多少有价值的意见。贵办切不可以“群众意见不大”,而盲目颁行这个法律。

从来的立法,都是用来规定和约束相关行为的。就医药行为来说,任何使用没有科学依据的药品和医术,以治病救人或保健的名义,为医生和药品商人(或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这是医药立法的基本精神所在。不能体现这种精神的医药立法,都是不负责任的。

我国的医药立法是相当落后的。这种落后与我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最早的医药立法可见于《汉谟拉比法典》。它距今已经有2800年。在我们的周边,日本于1874年公布了全国统一的《医制》,算是完成了他们国家医药基本法的立法。

韩国在被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期间,采用的是日本的《医制》。韩国独立之后,也在1953年颁行了他们的《医药法》。

遗憾的是,我国的全部立法都没有连续性。每遇改朝换代,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都随之改变。我国最早的医药立法可见于光绪年间的《新刑律》。在这个法律中,有医生“不依本方用药,杖一百”;“药师炮制及拣择不精,杖六十”,“诈疗疾病而取财者,计赃准窃盗论”;“致死及事故用药杀人者,斩监候”,等项规定。可是,清朝一垮台,这些规定便无人继续执行。

从1929年开始,中华民国政府在国联的敦促下重建我国的医制。为了推广科学行医,中华民国政府还在医药术语的标准化和诊疗的科学化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编辑出版了《中华药典》《临床医典》《实用医药辞典》和《医师典》等书籍。可是,中华民国政府偏安台湾之后,这些医药法规和相关的医药术语体系,均在大陆失去了约束力。

195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做出了“西医中国化,中医科学化”的战略决策。之后,经过4年的努力,到1953年,再次重建了我国的医疗卫生制度和法规。然而,还不等全面实施,就被毛泽东的个人专断给全面废止了。从那以后,我国医生的医疗行为,陷入了既可以蔑视科学,也失去法律约束的混乱状况。这种混乱状况,就是造成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所在。

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混乱,除了体制混乱和术语体系混乱(尤其是药品名称混乱)之外,更重要地是造成了我国医学界和非医学界医疗思想的混乱。所有这些混乱形成了一种历史性的积弊。这种积弊造成了一种不良的医药文化氛围。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这种医药文化氛围的危害。事实上,它对于我国建立举国一致的,严格科学的,打破各种复杂的既得利益链关系的,以尊重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为宗旨的医药法规,是一个不小的障碍。

在我国,目前中医药治疗(其中许多不具有真正的治疗内涵)所占的份额已经不到6%。中医医院的87.2%靠西医项目维持。首选中医药治疗的人数越来越少。当前我国绝大部分民众只是在听信了某些民间传闻和历史传闻,而不是依据“中医药科学”,才构成了与中医药的关系。

这一事实决定了我国大多数民众会对制定《中医药法》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用说我国民众对涉及他们的既得利益不大的立法不感兴趣,就是对经常涉及他们既得利益的立法,往往也是听之任之的。

他们只是在自己的既得利益受到冲击,如房子被拆迁,亲属被治死,医生被暴打,才会发现某些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合理,才会去深入地思考我国的立法问题,才会埋怨国家的法制不健全。

毋庸讳言,这种对待立法漠不关心的态度,往往也体现在一些公务员身上。当一个公务员还握有一部分实权的时候,他是不欢迎通过法制建设来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力和保护人权的。只有当他自己也成为民众的一员,甚至沦落到还不如普通民众的时候,他才会想到通过立法来捍卫民主和保护人权的重要。

就我国的专家队伍来说,也未必会有多少人关心这个立法。这是因为,对这个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不仅需要懂得一些法理,而且还需要拥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尤其需要掌握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医学伦理学原则。时下我国的专家队伍都变得非常现实,养成了一种对许多社会问题都漠不关心的惰性。

要他们做出一篇既没有立项经费支持,又不能公开发表的立法建议来,他们是不会干的。更何况完成这样的工作,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往往费力不讨好,损人而不利己。所以,贵办也不要指望我国的专家队伍会有多少人对这个立法发表意见。

这意味着,我国绝大多数民众不会对这个《中医药法》的立法感兴趣。只有少数,甚至极少数人,才会对这个立法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除此之外,更加现实的问题是,即使那些敢于发表意见的人已经向贵办提交了意见,它们也未必能够被寄达。即使寄达,也未必会被阅读。即使被阅读,也未必会被罗列上报。即使被罗列上报,也未必会被摆上立法委员的会议桌逐条地讨论。

有鉴于此,我们特别提醒贵办,切不可以“反对意见不多”,甚至“没有收到什么反对意见”,而盲目地通过并颁行这个法律。

2、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还没有处理好政府与中医药之间的关系,单独为中医药立法的法理依据还不充分。

前任总理温家宝曾经把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形容为“世界性的难题”。这个难题之所以难,是由于我国长时期的医疗体制积弊没有得到清理,以及在面对医药问题的时候严重缺乏科学精神造成的。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永远都将是“世界性的难题”。

在我国,民众的许多行为是不自由的,唯独行医是高度自由的。在我国,从古到今,无论什么人,只要自认为掌握了一些医道,挂出一面杏黄旗,就可以无拘无束地行医。正是这种自由行医的陋习,造就了我国游荡于街头巷尾和农贸市场的各类“土医生”。没有科学依据的医药进入街头巷尾和农贸市场,本身不是一个小问题。但是,贵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却在第23条,打算将这种自由行医制度合法化和体制化。

我们注意到,欧盟成员国、加拿大和美国都制定了“健康宣告责任制”。它规定,谁做出健康宣告,谁就应当为他的宣告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历史上出版的那些中医药偏方、秘方和经验方著作,无非一些医药传闻的汇集,并没有切实的科学依据。

可是,由这些传闻形成的健康宣告,居然在没有经过严格的科学分析和临床检验的情况下,进入了我国中医药大学的教材体系。源源不断来自民间的医学传闻,更是状态纷呈、乌烟瘴气。连卖枕头的,都可以声称他的枕头可以治高血压。

在“健康宣告责任制”框架下,任何人(包括医生)推荐明显没有科学依据的医药方法,都可能遭遇法律的制裁。可是,贵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却在第48、49、51、55、57条,打算以法的形式鼓励“整理”和“挖掘”这样的医学传闻,并美其名曰“继承”和“奉献”。这就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健康宣告责任制”背道而驰了。

毫无疑问,这些荒谬的规定一旦成为正式的法律,则它的社会作用,将不会表现为限制和革除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上的弊端,而是率先为这些弊端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然后再把它们体制化。其严重后果,不堪设想。

最近七八年来,我国来自民间和学术界有关中医药问题的讨论,主要针对的就是中医药的体制积弊。党的18大也明确提出了改革中医药发展模式的工作目标。显然,改革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任务还没有完成,许多方面实际上还没有启动。有些方面甚至还是“理论禁区”。

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地以法的形式规定政府与中医药之间的关系,明显过于轻率。一旦颁行,将后患无穷。这一点,特别值得贵办给以高度重视。

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中,最值得研究的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与中医药之间的关系。我们注意到,18大已经做出了“市场决定资源配制”的决定。既如此,我们认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既无必要,也不可能,继续充当中医药的“当事人”或“保护伞”的角色。

可是,《征求意见稿》却处处体现了中医药对各级政府的“绑架”和对中医药的“放纵”。中医药要钱,政府必须给钱;中医药要荣誉,政府必须给荣誉;中医药要政府提供保护伞,政府就必须提供保护伞;甚至,中医药要病床,都得政府为他们配购(见《征求意见稿》第14条)。

这样的体制到底行不行?我国的纳税人是否同意中医药如此毫无顾忌地“绑架”政府?政府对于中医药不敢问,不敢管,不敢抓的放纵态度,是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诸如此类,都应当是在经过充分讨论之后才能决定的事项。在这些事项被决定之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私自设计一些法律条文来“绑架”我们的政府和人民,强迫我们的政府和人民对中医药采取放纵态度。

3、应当率先建立举国一致的《医药法》,在此之前不要急于单独建立《中医药法》。

一个国家对于相同事项的法律监管,只能依据统一的法律标准,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这应该是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如果对待中医药用一套法,对待西医药用另外一套法,只会造成社会混乱,而不会有任何益处。

只有在全国统一的医药法立法完成之后,才可以制定具有“实施细则”特点的《中医药法》。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暂停《中医药法》的立法。而把这项工作放到全国统一的《医药法》立法完成之后去做。

本来,有了以上三条,下面的意见都可以不谈。但是,当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代表了一种立法倾向。为避免这些倾向进一步发展,甚至被少数人孤行到底,我们认为,有必要就当前这个《征求意见稿》本身所表现出来的缺点,发表如下几点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