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宁救火的真相 不学赖宁救火 是人性的合理回归
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并确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乍一看,这是个纠结的话题。一方面,在我们小学课本中存活了几十年的少年英雄赖宁,会陷入“应不应该去救火”、“值不值”的争论与纠结之中。而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是少年儿童的生命重要,还是火灾之中的财产重要,是时候得出答案了。辽宁省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给出了一个超乎寻常又不失理性并符合人性的答案——保护未成年儿童。
在笔者看来,这是人性的合理回归。一者,生命和财产两者相比,显然,生命更加重要,而财产都是身外之物,都可以再生再有;二者,一方面我们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方面我们却把赖宁树立成一个英雄,还在课文中对这种英雄事迹大写特写,难免有些矛盾,而西方社会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又切切实实摆在那里,我们显然愚昧落后了许多;其三,就现实而言,未成年人在火灾面前,尚不能完成自救,如果救火,可能就会招来烧伤或牺牲之祸,这应该成为起码的常识。
课本对于赖宁英雄故事的宣传,诞生于特定的年代。在那个年代里,牺牲小我、成就大我,是非常重要的道德旋律。即便是对中小学生,我们的教育也从来不放过“洗脑”,以至于现在看来,我们的语文课文并不像是教人识字断句的工具学科,而非常像对人进行思想灌输、对人进行教育的《思想品德》。一言以蔽之,那时候,我们的教育之中充斥了太多太多的功利内容。赖宁的英雄故事,就诞生于那种土壤环境之中。
彼时的愚昧,与现在的进步,其实也并完全冲突。时代在发展,人性在进步,社会对于人的价值的肯定,也在慢慢提高。“人是万物的尺度”,“以人为本”,这样的理念和哲学,既应登到庙堂之上,又应传播至江湖之远。再退一步讲,我们也可以这样解读,所有因为救火而牺牲的英雄人物都应该值得歌颂,但是,作为单位和社会组织,尤其是学校老师和家长,不能主动组织他们去救火。看似矛盾,但其中还有个是否是自愿的原则性问题。
胡适先生曾对青年们讲过,“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我们尽可以将胡适此句话归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争的范畴中去,但是,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之中,曾经的少年英雄赖宁,显然已经落伍了。不是说他的牺牲不值得,不是说他不是英雄,而是我们现在不应提倡这种牺牲。
社会的文明程度,必须依靠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什么年龄段应该做什么事,什么职业需要做什么事,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理性的道德次序——哪些人更应该优先去见义勇为,哪些人应该受到整个社会的集中保护。我想,不学赖宁救火,仅仅是一个开始,更主要的,我们距离这个理性的道德次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