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与男友同居生女儿后 男友带另一个女人同居
摘要:广东中山一对男女同居后非婚生育一女,因“爸爸”无故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之后还从老家带来一名叫吴某某的女人同居,“妈妈”怒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46万余元。
南都讯 记者王卫 实习生李昊泽 通讯员李世寅 广东中山一对男女同居后非婚生育一女,因“爸爸”无故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之后还从老家带来一名叫吴某某的女人同居,“妈妈”怒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46万余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审结了这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被告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抚养费24000元,至非婚生女儿十八周岁止。
2010年8月,原告程某甲(女)在中山市古镇镇一灯具门市部做售货员时,与经营灯具水晶配件店的被告陈某某(男)认识,之后租屋同居。2012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程某乙(从母姓)。程某甲说,为办理出生证明,双方于2013年5月6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明程某乙是原、被告亲生女儿。
“我一直要求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被告一拖再拖,之后还从老家带来一名叫吴某某的女人同居,并将灯具店转到吴某某名下”,程某甲说,从此被告陈某某开始对她们母女变得冷淡,“有时给点钱买女儿生活用品,但最近几个月再也分文不给,小孩有病、被烫伤也不理睬”。
程某甲在法庭上控诉称,由于被告对自己亲生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并经常到她租屋处对原告进行威胁,迫使其离开中山市,她的亲人找被告论理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被告还扬言要找人打原告及家属。为了女儿程某乙及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女程某乙由原告程某甲抚养;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程某甲对非婚生女程某乙16年抚养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462440元。
被告陈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对双方同居、生育子女及非婚生女程某乙随原告生活无异议,并同意支付抚养费,但原告诉求数额太大,而被告生意亏损而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请求予以分期支付。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依法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程某乙16年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共462440元,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而被告从事经营活动并称生意亏损,也无证据证实,其经济负担能力亦无法确定。考虑非婚女程某乙目前在广东省中山市居住,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参照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被告的实际情况等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金额,且以一年给付一次为宜。
另从2012年11月至本案庭审期间,原告抚养程某乙付出人力、物力和精力,故由被告予以适当补偿较为公平合理,鉴于原告于此期间支出费用金额不明,结合原告主张,以本市近年来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的金额酌情认定被告应补偿的数额,为50000元。
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所育非婚生女程某乙由原告程某甲直接抚养;被告陈某某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程某甲抚养费24000元(每月2000元),至程某乙十八周岁止;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程某甲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抚养子女的补偿款50000元;被告陈某某每年对非婚生女程某乙探望不少于两次,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商定;对被告陈某某行使探望权,原告程某甲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