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土地储备局马旭 市民丁少军状告银川土地储备局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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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04年8月,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原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发展集团(原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征地协议,约定由

2004年8月,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原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发展集团(原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征地协议,约定由海利达公司负责拆迁银川北门一个地段的地上建筑物,并负责拆迁户的安置。

2006年1月,银川市土地储备局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其中与丁少军的协议中约定给予523.1平方米景墨家园的安置住房。丁少军于2005年9月30日将自家土地交付后,至今未得到安置或补偿,于是状告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当日,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发展集团被追加为第三方参加庭审。丁少军辩称,自己房屋被拆迁、土地被占用,还有与土地储备局签订的协议,因此土地储备局应该履行合同。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委托代理人认为,土地储备局和丁少军签订的协议,是基于与海利达公司签订协议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也约定了由海利达公司负责拆迁和安置。另外丁少军明知由海利达公司负责安置,于是以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海利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则认为,丁少军所持有的协议是与土地储备局签订的,合同签订后土地储备局没有将拆迁安置户的名单和具体安置面积事宜告知公司,公司并不知道哪些拆迁户应该要进行安置。当时进行安置工作时,丁少军也没有将安置协议交到公司,目前安置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没有房屋再安置。根据合同约定,当前应该有土地储备局先履行合同义务,对丁少军进行安置或者补偿,之后再由海利达公司和土地储备局解决协议约定的问题。

法院建议3方调解,尽快解决丁少军的安置房问题,如果确实调解不了,将择日判决。(记者 苏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