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唐师曾 “和平鸭”唐师曾的博客
关于《国家事业干部被“职代会”无理除名》的申诉
强烈要求市政府派人去市环卫处调查林建福在“停薪留职”未到期,在未通知本人和市城管局、人事局,擅自做出“无理除名”决议,侵犯“人权”“知情权”的事件经过,还林建福的正常退休资格(林建福人事干部档案现存环卫处)。
一、我62岁,未有任何生活来源保障,还能活下去吗?
我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为国家工作了40年,就为响应“改革开放”的号召,“停薪留职”下海经商5年后,在不告之任何人,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暗箱操作被“非法无理动用职代会名义”除名。环卫处李富国不作为(不作为也是腐败),无法无天到什么程度,正式干部编制被他用“除名”占有,这里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5名“长期不上班”的人员(其中4名是工人),其中2名给李富国使了手脚就被保留了下来。
我一个国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技术管理干部,
享受国家知识分子津贴的待遇,调动与管理权在市人事局,而非环卫处不上报批准,就能开除和擅自处理的人员。我被“除名”时,本人已有30年的干龄了,环卫处没做任何经济补偿,就把我的档案放在“死亡干部”里面了,长期不见天日,我真是冤哪,冤枉啊,天大的冤枉,比窦娥还冤哪!
二、事实与理由
1、向环卫处领导提出停薪留职是在1993年8月。是当时国家改
革开放政策分流人员的举措产物,停薪留职是经过当时环卫处领导同意的,“停薪留职”报告交上后,财务科通知我,处里同意你的停薪留职,这个月起就停止发放“财政工资”了。从那时起,我虽然照常上班,但未在领过单位“财政工资”。这是事实上的合法停薪留职。
2、“财政干部”在当时停薪留职不用交什么管理费,这是处领导说的,也不用办什么手续,写个报告批准就可以执行了。这是当时政策提倡和号召的,全城建系统,就我一个人是吃财政饭而停薪留职的干部。
3、停薪留职是从环卫处劳动服务公司开始的,我当时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是环卫处班子正式任命的难道这也没有手续吗?停薪留职办公司是我谋生的权利,根本不是无故长期不上班的问题,这是借口,是阴谋,是环卫处的不作为,是法盲行为。
三、环卫处剥夺我的生存权
1、国家当时没有出台红头文件,人事部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干部(财政开资干部)、停薪留职办理的具体合法手续及程序。只是改革中,减少财政支出的一种举措。开财政工资的干部,谁真正办理过所谓的合法手续呢?只是国家企业单位的停薪留职干部中,有这种上交管理费的说法,因为全民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同。企业职代会同事业单位的职代会的权利不同一样,只有法盲才混为一谈。
2、当时领导同意我停薪留职,办理什么手续是处里劳资人员的事情,也是单位的责任,同我又什么关系呢?我能看到我本人的档案吗???
3、环卫处除名决定,不送达被除名人,也不告知任何人,也不向城建局、是人事局报告(管辖权在市城建局、人事局)。而是用欺骗人的手段,说在齐齐哈尔日报已公示,但到如今仍未查到当年的齐齐哈尔日报和齐齐哈尔晚报上的任何有关林建福被除名的任何公示信息(有日报晚报查寻证明)。
4、环卫处除名的致命错误是《错误的工作程序与正确的法律程序的冲突》,环卫处使用的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干部“停薪留职”,本身就是适用法律的错误。企业的职代会有处理工人的权利,处理企业干部也是分级管理的,但有一条,职代会无权处理“在编的国家事业干部”,要逐级请示上级才行。
本人是干部,环卫处职代会无权处理干部人事事宜。要在本人知情的情况下,环卫处的负责人可以同本人协商用正确的法律文件,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1992年18号文件)办理此事,然后环卫处将人事(干部)档案送到市人才交流中心,以备重新工作和退休之用,这些正确的程序不用,而是目无法纪乱处理,对一个多年干龄的老知识分子负责任吗,更加可恶的是致人死地;把“活人”档案,下架到齐齐哈尔市环卫处的“死亡干部档案”中,这不是天大的对我人权、知情权、生存权的污蔑?!
这是同党中央《以人为本》唱对台戏。
2007年3月份,在齐齐哈尔晚报的大力配合及环卫处韩光和副局长李月林的积极努力下,我的“死亡”干部档案在环卫处“复活”了,为此,我要求复职和办理事业单位干部的退休手续。但齐齐哈尔市城管局在2007年5月23日和齐齐哈尔环卫处2007年12月12日的答复是:林建福同志的已停薪留职名义请求恢复原职纯属无理要求,不予支持。
此答复已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公民合法权益、及生存权、工作权,为此本人再次强烈申诉,请求市局派出调查组,认真调查我的事宜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