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兰州 兰州国企最大贪污案宣判 原董事长王永春一审被判20年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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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8月24日,涉案金额近亿元,被称为“兰州国企最大贪污案”的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永春等4人贪腐一案经兰州中院一审后认定,被告人王永春被控贪污.挪用公款

8月24日,涉案金额近亿元,被称为“兰州国企最大贪污案”的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永春等4人贪腐一案经兰州中院一审后认定,被告人王永春被控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和虚报注册资本罪4项罪名成立,但对指控涉嫌贪污部分的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可,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涉案赃款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永春和闫某当庭提出上诉,李某与乔某均表示考虑后再作决定。

88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被“缩水”

据公诉机关指控,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93年经兰州市房管局批准,由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投资58万元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兰州万厦实业公司”,时年41岁的被告人王永春被任命为经理。

2001年5月,兰州万厦实业公司变更为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兰州鑫亿房地产公司也进驻地产市场。2002年起,万厦公司斥资8500余万元投向鑫亿公司的土地开发项目。2005年,经市拆迁办批复,鑫亿公司被万厦公司并购。

2007年,城建系统企业进行脱钩改制时,王永春以“集体企业”的性质将万厦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万厦拆迁公司上报改制,并“漏报”了投以巨资的鑫亿公司,高达88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被王永春“缩水”至380余万元。

2008年8月,王永春担任改制后的万厦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并占有2.4%的公司股份。此时,鑫亿地产项目的市值已达6.6亿元,开发利润有1.7亿元。

利用狱警串通外界不料牵出同伙

2008年9月,王永春被羁押于新桥监狱。期间,为掩盖罪行而“借用”狱警张强(已判刑)的电话串通外界,后由李某出面低价向狱警张强“卖房”一套,张强“内接外应”传出一张签有王永春名字的空白便函。

随后,王永春与万厦公司总工程师闫某、副经理乔某以及项目合作者李某挪用3000万元抵押贷款的行为浮出水面。另外,在1999年4月,王永春为拓展业务决定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随后,通过伪造虚假进账单等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金501万余元,新公司顺利开张。

2003年,王永春再次伪造虚假证明文件,虚报其与乔某等3人的出资证明,将注册资本提高到1500万元,并取得变更登记。2008年8月,万厦公司也如法伪造出全部文件,谎称万厦公司工会出资1708.7万元,以此取得公司登记。

法院判决最高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对王永春个人独涉的贪污罪,法院对其利用公司注销之际,贪污万厦公司下属公司一笔本息合计53万余元的“小金库”存款予以认定。据此以贪污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而针对指控王永春隐匿改制企业高达8523万元投资及其收益、侵吞巨额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的指控,法院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永春不构成贪污罪。

此外,王永春被控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涉及1999年、2003年和2008年共三起事实。其中,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时,王永春在无实际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一系列资料,骗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续至今。2003年时,又在原有基础上,继续炮制虚假增资证明,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001.5万元。据此,法院认定指控成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

针对王永春与李某共同涉嫌行贿罪指控,法院予以认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指控,经查明属实,且系王永春、李某、闫某、乔某4人共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年6个月,以及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和免于刑罚。而李某有立功表现,依法获得从轻量刑。而乔某因在共同挪用公款行为中仅起辅助作用,法院认定其情节轻微,从而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最终,法院一审对王永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