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相玲减刑 濮阳原女副市长王相玲获减刑 科普狱内如何才能获得减刑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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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怎样才能获得减刑或假释?众多案例表明,要想减刑或假释,只靠在监狱内获得表扬还远远不够,能不能老实交代赃款去向.能不能积极退赃.能不能对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赔偿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法制日报>报道,2000年1月,濮阳市财政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准备兴建小区,便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已任财政局局长的王相玲自然成为承揽人公关的对象.刘某为了承揽该工程,提出想参加招标让王相玲从中帮忙.最终,该公司顺利中标.为了感谢王相玲在工程招标中给予的帮助和创造的良好施工环境,也为了以后在施工协调和要工程款方面得

怎样才能获得减刑或假释?众多案例表明,要想减刑或假释,只靠在监狱内获得表扬还远远不够,能不能老实交代赃款去向、能不能积极退赃、能不能对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赔偿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0年1月,濮阳市财政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准备兴建小区,便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已任财政局局长的王相玲自然成为承揽人公关的对象。刘某为了承揽该工程,提出想参加招标让王相玲从中帮忙。最终,该公司顺利中标。

为了感谢王相玲在工程招标中给予的帮助和创造的良好施工环境,也为了以后在施工协调和要工程款方面得到关照,2000年中秋节前,刘某一人带了一个10万元的存折来到王的办公室。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她在两个月后把10万元存折退还给了刘某。

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准备好10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着,直接来到王的家。王打开一看,里面装的是现金,觉得收了不妥,打算等春节过后再退还给他。

春节后,王相玲要求刘某把钱拿走。刘某说:“这是我个人的钱,与公司没有关系,不会出事的。”王听刘某这样说,也就没有坚持。

无独有偶,参加小区施工的另一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出于同样的原因,先后在2000年招标前,2001年春节前分别送给王相玲20万元、10万元。

判决受贿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 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2009年8月,王相玲被省纪委“双规”。

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王相玲被刑事拘留。

2010年9月27日,该案由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年10月2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相玲在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或家里先后收受11人15次贿赂,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在工程招标、拨款、协调关系、子女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相玲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反省认罪、退赃 认识到自己成为了金钱的牺牲品

值得注意的是,王相玲将所收到的赃款全数退回。

入狱后的第20天,王相玲便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在采访中,王相玲难以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数次痛哭失声,导致采访多次中断。王相玲说,入狱以来,她一直在努力使自己能够尽快适应改造生活。

“最难的是迈过身份意识这道坎。”说到这里,王相玲突然泪眼婆娑,情绪失控了,她低头不语,任凭眼泪往下掉。“从小到大,我一直接受良好的教育,没有想到会走到这一步,做梦也没有想到会有今天的下场。”她低声说着,声音里掺杂着呜咽,以至于我凝神聚力才能听得清楚她在说些什么。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内疚和惭愧,但由于我多年工作在濮阳,个别同学、老乡、熟人难免有求于我,过年过节要送礼表示感谢,态度十分诚恳坚决。再三推辞不掉,碍于情面,有时只好暂时收下,想日后再退。时间一长退不掉时,就放松了思想警惕,认为事后送礼,又不是权钱交易,应该不会出事,总是怀着这样的侥幸心理,结果一次次犯下严重错误,以致走上了犯罪的路。

在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面前,我没有保持清醒的头脑,使自己成了金钱的牺牲品……”这是在庭审中王相玲所说的一番话。

减刑 入狱来已累计减刑18个月

根据郑州中院于2015年11月份做出的《王相玲减刑刑事裁定书》,内乡县人民法院当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是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在2014年1月28日,郑州中院已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8日止。

根据该裁定书,王相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2015年3月15日记功;2014年11月15日表扬;2015年5月15日表扬;2015年1月26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半年评审方面,其2013年下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为良好档次。

郑州中院认为,罪犯王相玲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8日止。

至此,王相玲共得到18个月的减刑。

说法 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获得减刑或假释的可能性小

今天,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该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

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说,对于减刑假释案件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就是对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服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罪犯,从严减刑假释;而对于罪行较轻、危险性不大、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以及服刑过程中一贯表现良好的罪犯,从宽减刑假释。

“对于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这三类犯罪,我们的要求是全部要开庭审理。”郑州中院减刑假释合议庭负责人楚绍京说,所涉赃款没有全部退缴的,一律先暂缓减刑假释,有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没有履行的,一律从严减刑或不予假释。

楚绍京介绍,法院通过查证罪犯在监狱内日常消费情况、家庭拥有房产和车辆、家庭主要成员工作等信息审查罪犯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法院不予减刑假释或从严减刑。通过严格审查,只郑州中院就至少敦促1200名罪犯退赃退赔、履行财产刑、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共计5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