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波冯涛 鹤壁市山城区公民检察院指控冯波、冯涛犯偷盗罪一案

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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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冯波,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明,鹤煤九矿抽放队工人.因涉嫌偷盗违法,于2011年3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

被告人冯波,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明,鹤煤九矿抽放队工人。因涉嫌偷盗违法,于2011年3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13日被鹤壁市山城区公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涛,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明,鹤煤九矿机电队工人。因涉嫌偷盗违法,于2011年3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13日被鹤壁市山城区公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公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波、冯涛犯偷盗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便程序,实施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戳穿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波、冯涛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的一天11时许,冯波、冯涛在山城区重工局家属院赵某某家偷盗电冰箱一台、缝纫机一台、水管等物(价值合计1005.41元)。

上述实践,有被告人冯波、冯涛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说,证人赵国粉的证言,鉴定定论:报价鉴定定论书,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依据在卷所证明,被告人冯波、冯涛亦当庭供认不讳,实践明白,足以断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冯波、冯涛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做法已构成偷盗罪,鹤壁市山城区公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树立。被告人冯波、冯涛当庭自愿认罪,可视为有悔罪体现,能够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冯波犯偷盗罪,单处分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冯涛犯偷盗罪,单处分金二千元。

罚金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