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涛冤案 杨波涛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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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杨波涛,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月19日因拒不到庭被本院决定逮

被告人杨波涛,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月19日因拒不到庭被本院决定逮捕,2009年11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波涛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波涛伙同常XX(已判决)、杨XX(另案处理)、杨XX(已判决)在安林高速入口东100米处,拦截正在行驶的豫E10128客车,将客车玻璃砸破,并对车上的售票员冯XX进行随意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冯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6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XX等人的陈述,证人杨XX、常XX、史XX、孙XX、杨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被告人杨波涛于2009年11月9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横水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该情况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波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林州市公安局横水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2、被告人杨波涛犯寻衅滋事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调解解决。认定该情况事实的证据有调解书,交领款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涛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波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能投案自首,并支付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波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