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文河南 湖南人大:撤刘志文王旷张湘荣三贪官法官职务
本报讯 根据省高院代理院长江必新的提请,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人事事项,决定撤销犯罪嫌疑人刘志文、王旷、张湘荣三人的法官职务。
犯罪嫌疑人刘志文,男,44岁,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正处级)、审判员。犯罪嫌疑人刘志文受贿一案,由省纪委于2004年6月7日移送省检察院,省检察院于同日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于2004年6月8日对其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04年6月22日对其依法逮捕。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志文涉嫌如下犯罪事实:他在担任省高院经二庭、民一庭庭长期间,自1999年至2003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有受贿罪,此案仍在侦查中。
犯罪嫌疑人王旷,男,41岁,汉族,岳阳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副处级)、审判员。犯罪嫌疑人王旷受贿一案,由省纪委于2003年11月30日移送省检察院,省检察院于同年12月1日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对其依法逮捕。
2004年4月19日省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王旷受贿一案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04年10月11日侦查终结,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旷涉嫌如下犯罪事实:在省高院执行局(庭)担任副局(庭)长期间,自1999年至2003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株洲环洲商城被执行财产拍卖、万代广场房产拍卖、深圳大世界商城拍卖等执行活动的过程中,单独和伙同犯罪嫌疑人吴涌、张湘荣、何玉林等人为拍卖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有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张湘荣,男,48岁,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处级审判员。犯罪嫌疑人张湘荣受贿一案,由省纪委于2003年11月30日移送省检察院,省检察院于同年12月1日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2004年4月19日省检察院将张湘荣受贿一案交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04年7月13日侦察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湘荣涉嫌如下犯罪事实:他在省高院执行局担任审判员期间,自1999年至2003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长沙天霸物业房产拍卖、万代广场房产拍卖等执行活动的过程中,单独和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旷、吴涌、何玉林等人为拍卖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有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