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山案例 山东烟台栖霞张志宏合同诈骗案例(共6篇)

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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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山东烟台栖霞张志宏合同诈骗案例(共6篇)[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兴善集资诈骗案张兴善集资诈骗案1998年初,张兴善持四张分别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章和工作人员私章的总金额为61万元的集资款现金收款单,要求市建三支行兑付本息.这四张现金收款单分别是:1996年10月15日现金交款单,金额8万元,年息20%,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私章;1996年12月13日3万元,年息20%,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3)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私章;1997年1月7日49万元,年息18%,

山东烟台栖霞张志宏合同诈骗案例(共6篇)【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兴善集资诈骗案张兴善集资诈骗案1998年初,张兴善持四张分别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章和工作人员私章的总金额为61万元的集资款现金收款单,要求市建三支行兑付本息。

这四张现金收款单分别是:1996年10月15日现金交款单,金额8万元,年息20%,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私章;1996年12月13日3万元,年息20%,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3)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私章;1997年1月7日49万元,年息18%,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刘智勇私章;1997年3月8日1万元,未载明利率,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签名。

张兴善称上述款项是其亲自或通过熟人交给罗子二的,由于罗子二系市建三支行出纳,现金收款单上又加盖了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章,他有理由认为此系市建三支行从事的集资活动,故要求市建三支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市建三支行则以该款系其工作人员罗子二集资诈骗为由拒绝兑付,由此引起纠纷。罗子二系市建三支行出纳科工作人员。本案所涉及的集资款均被罗子二占有、使用。罗子二已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张兴善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6年末,其经人介绍得知市建三支行在搞内部集资,年利率20%左右,其遂于1996年10月15日至1997年3月8日分四次向市建三支行交集资款共61万元。

1998年初,其到市建三支行要求领取本息时,该行以从未搞集资、其所交款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罗子二集资诈骗为由,拒不退还集资款。请求法院判令市建三支行支付6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市建三支行答辩称:1996年至今,我行对内对外均未进行过任何集资活动,也未收到张兴善的任何款项,我行与张兴善之间不存在集资事实,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张兴善的集资活动,系罗子二进行的集资诈骗行为,与我行无关。

罗子二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张兴善所受损失,应向罗子二追索。请求判决驳回张兴善的诉讼请求。「审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子二作为市建三支行的职员,擅自使用盖有市建三支行印鉴的现金交款单,以市建三支行的名义进行活动,给人以假象,使张兴善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这种实际没有得到真正授权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首先应由罗子二承担。

但罗子二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市建三支行承担管理不严的过错责任,即支付给张兴善款项61万元。嗣后,市建三支行有权向罗子二追偿。对市建三支行认为其不应承担本案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市建三支行的集资事实并不存在,系罗子二诈骗行为,故对张兴善要求市建三支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2月1日判决:一、市建三支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兴善61万元。

二、驳回张兴善的其余诉讼请求。市建三支行不服此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1.罗子二的行为于市建三支行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首先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其次,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本案中,上述两个要件均不具备。因为,张兴善为追求20%的高额利息,明知银行无权从事集资活动而参与非法集资,有重大过错且非善意;集资行为是受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和限制的,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进行集资活动,是不能进行“内部集资”的,“内部集资”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因而是无效的,且既是“内部集资”,罗子二就无权代理市建三支行在社会上进行集资,故张兴善没有理由相信罗子二具有代理权;罗子二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篇二:合同诈骗发布案例招标审核不仔细,“秦始皇”被骗4.

2亿【案情回放】“丁不三”长期为“秦始皇公司”食堂配送鸡蛋。2006年8月18日,“丁不三”从他人处得知“秦始皇公司”正在进行“新皇宫”大楼工程招标,工程造价约17亿元人民币。同年9月1日,“丁不三”携带注册资金为100亿元人民币的“吹上天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投标书参与竞标。

一同参与竞标的公司还有“三国建筑公司”、“梁上好汉建筑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吹上天工程公司”14.

14亿元,“三国建筑公司”17.2亿元、“梁上好汉建筑公司”为16.8亿元。秦始皇公司评标组认为:“吹上天工程公司”注册资金实力雄厚,工程报价最低,故“秦始皇公司”最终确定该工程由“吹上天工程公司”中标。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即签署了合同价款为14.14亿元的工程合同,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合同预付款为4.2亿元。2006年11月11日,“秦始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吹上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