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顺顺断绝关系 断绝“夫妻关系”戳中未婚同居隐痛
    三年前,17岁的罗丹与19岁的周正洪相识于网络游戏,一年后两人“结婚”生子,但由于没到法定结婚年龄,至今未办理结婚证。今年5月,罗丹被查出患尿毒症,花完自己父母所有积蓄后,希望“丈夫”能承担部分治疗费用。经过几天谈判,经当地村委会调解,双方于8月2日达成协议:周正洪家给罗丹4万元,双方从此断绝关系,小孩由男方抚养,罗丹可以探望。(8月5日《法制时报》)
    “结婚”生子、“夫妻”一场,但“丈夫”弃身患尿毒恶症的“妻子”于不顾,仅给付4万元就断绝了“夫妻关系”,从此“我送你离开,千里之外……”这样的结局无疑令人扼腕叹息,同时也戳痛了未婚同居关系的现实软肋。
    虽然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喝了“结婚酒”,但由于未达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领不到结婚证,罗丹与周正洪之间属于未婚同居关系(并非有律师说的事实婚姻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尚未升格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既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也不具有法律上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如果双方产生矛盾纠纷,起诉“离婚”,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但不涉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小孩抚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况的,法院不会受理。双方只能通过私下协商,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详细明确规范,还对离婚诉讼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作了特别规定,比如规定夫妻有互相照顾扶助义务,如果一方患重病而一方诉讼离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不准许离婚,或判令获准离婚一方对患病一方予以经济扶助。
如果罗丹与周正洪系合法夫妻关系,法院会依法受理离婚诉讼,但鉴于女方身患尿毒症需要亲人照顾的特殊情形,就很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即便准予离婚,也会判令男方给予女方相当的经济救助。
    但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时,其相关权益尤其人身权益的分配处置,只能通过私下协商,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来解决,而无法由法律来兜底,相关权益就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的,不但弱势一方权益保护会处于“真空”,双方还将持续处于矛盾纠纷状态。
    通过谈判,罗丹与周正洪最终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双方相安无事,虽然不是最坏的结局,但区区4万元就了断了“夫妻关系”和“夫妻”情分,还是令人惆怅遗憾。网络时代,荧屏结缘,充满了时尚和浪漫色彩,但不是建立在牢固感情基础上的“闪婚”“速配”,往往经不起岁月的蹉跎和生活的些许变故。
尤其是未婚同居关系,一旦产生矛盾纠纷,失去坚实感情基础保障的同时,还将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从而变成人生的“输家”。断绝“夫妻关系”,戳中了未婚同居关系隐痛,令人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