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明是谁 李建明教授:司法机关在和解程序中是组织者不是调解者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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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李建明教授:司法机关在和解程序中是组织者不是调解者法制网记者丁国锋 9月22日在苏州昆山举行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明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发挥组织引领监督者角色.李建明说,所谓组织者就是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有这么样一个权利,有权利进行和解,为他们提供一些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组织调解协议书,这样就不是太被动,也不违法,是正当的.达到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说明是肯定和鼓励的;所谓引领者,就是理性平和协商,被害方是不是可以张开嘴巴漫天

原标题:李建明教授:司法机关在和解程序中是组织者不是调解者

法制网记者丁国锋 9月22日在苏州昆山举行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明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发挥组织引领监督者角色。

李建明说,所谓组织者就是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有这么样一个权利,有权利进行和解,为他们提供一些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组织调解协议书,这样就不是太被动,也不违法,是正当的。达到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说明是肯定和鼓励的;所谓引领者,就是理性平和协商,被害方是不是可以张开嘴巴漫天要价,还是给他们一个条件平衡;所谓监督者,就是在机制过程当中,不能有一方给另一方进行强迫,施加不适当的压力等等,公检法机关可以大胆做这个工作,不要把和解变成调解。

尤其重要的是,组织者不能是调解者,因为一旦成为调解者,就有可能会损害和解制度,损害自愿性原则的贯彻。

李建明还认为,从宽应当是从宽有据,从宽有度。有据就是要符合法律,有度就是不要过分,不能因为赔了钱,就不适用强制措施,没有及时赔或赔的少,因为被害人不同意就羁押。此外,刑事诉讼法讲从宽处罚,公安机关只是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所以无论是正在搞的司法解释也好,还是实践也好,都不应该太超前,太突破。

不能太过分,还包括是不是可以免刑、缓刑,不能来夸大赔偿处理。如果被害人拿到钱又反悔了,但是加害人表现了他的认罪反悔的态度,还是应该从宽,不能以被害人愿意不愿意为主,他不同意就不同意,他同意了就同意,被害人情绪满意度不能对司法机关处理上存在“过分”的太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