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著胜的夫人 实名举报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违法占地

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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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2011年10月17日,辽宁省海城市大屯镇丑家沟村民顾洪伟.刘秀凤代表全村百姓到北京国土资源部.中纪委信访办实名举报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违法占地一案.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给予顾洪伟行政处罚拘留5日,并出具鞍公(治)决字(2011)第7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顾洪伟.刘秀凤代表百姓实名举报后英集团总裁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违法占地的事实理由如下:       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非法征占基本农田毁坏百姓的青苗其究竟代表了什么   2005年8月22日,国土资发[2005]166号<关于坚决制止"

   2011年10月17日,辽宁省海城市大屯镇丑家沟村民顾洪伟、刘秀凤代表全村百姓到北京国土资源部、中纪委信访办实名举报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违法占地一案。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给予顾洪伟行政处罚拘留5日,并出具鞍公(治)决字(2011)第7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顾洪伟、刘秀凤代表百姓实名举报后英集团总裁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违法占地的事实理由如下:

       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非法征占基本农田毁坏百姓的青苗其究竟代表了什么

   2005年8月22日,国土资发【2005】166号《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海城市大屯镇丑家沟村(简称甲方)领导,顶风作案故意违背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件精神于2006年7月1日与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愿将本村土地74855平方米租给乙方建钢铁公司。

二、租期20年,年租金1.5万,每年1月份交齐当年全部资金。

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2份,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1份,报大屯镇政府备案1份。

本协议报辽宁省海城市大屯镇政府备案1份,说明获得了大屯镇领导的非法支持。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

2007年11月7日,大屯镇政府领导违背(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由麻成刚副镇长组织召开丑家村第八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在丑家沟村搞"迁村腾地建区"项目,当时没有通过。后来大屯镇政府领导和原丑家村委会主任在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实施了"以租代征""迁村腾地建区"。每年每亩地租金650元。

2008年海城市大屯镇政府非法给丑家沟村民下达停耕通知。

          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违法占地让丑家沟村百姓无力保护基本农田

   2009年5月15日,海城市大屯镇原丑家沟村富兴社区居委会(简称甲方)与后英集团(简称乙方)及鞍山市大屯镇人民政府(简称丙方)三方违法签订《大屯镇"迁村腾地建区"协议书》简要内容如下:

一、原丑家村"迁村腾地"腾出的土地(4000亩)全部用于后英集团发展企业。

(1)从2006年至2028年12月末为第一轮补偿期,一次性补偿山地、林地等均价1.5万元/亩。

  (2)从2029年至2058年12月末为第二轮补偿期,租金每年650元/亩,逐年给付于每年1月30日前付清。

没有规定地上附着物南果梨怎样补偿,在宅基地征用补偿款中每户还一次性扣除23年的租金每年90元/亩。

该协议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辽宁省海城市大屯镇领导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英集团法人代表既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的行为严重违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

                    丑家沟村百姓赖以生存的梨园原貌

    另外,大屯镇原丑家沟富兴社区居民栽种有(不含人均树)十万株左右南果梨。按照海城市林业局果树二场被后英集团征用后地上附着物南果梨的补偿标准1500元/株,富兴社区的十万株南果梨应得补偿1.

5亿元左右,在《大屯镇"迁村腾地建区"协议书》条款中没有体现。同样是后英集团占地为什么海城市林业局果树二场的南果梨能依法给予1500元/株补偿?而丑家沟村百姓南果梨的补偿问题就枉法解决?丑家沟村百姓损失这1.

5亿元的责任由谁来负?在大屯镇"迁村建区"的过程中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担任,此次拆迁活动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合法吗?上述一连串的问号引起群众激烈上访。

   2010年11月1日,海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大屯镇富兴社区(原丑家村)群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摘要:

群众提问一:后英集团使用(原丑家沟村)富兴社区土地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的违法占地问题?要求对违法占地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访局答复:后英集团占用大屯镇丑家沟村集体土地由辽宁省政府于2009年批准征收13.0640公顷;2010年批准征收50.7512公顷;2011年批准征收24.5142公顷;合计批准征收88.3294公顷。

   后英集团建厂未批先占土地面积为811.1亩,主要用于园区厂房、道路及生产压占。其中耕地109.9亩、园地518.6亩、林地99.7亩、工矿用地4.5亩、草地1.3亩、水域71.1亩。

后英集团尾矿库未批先占土地面积878.2亩。其中园地644.8亩、林地66.3亩、草地61.1亩、水域106亩。政策没有刚性规定尾矿库必须办理征地手续。因尾矿库并未占用耕地且无地面建筑物,可以在闭库后恢复植被交还村里使用。

群众提问二:关于是否存在以租代征问题?

信访局答复:经查,后英集团确实存在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的用地问题。调查中发现后英集团以租代征行为不是后英集团单方行为,与迁村建区项目紧密相连,是一起典型的村委会、群众违反相关规定出租土地在先,造成后英集团履行迁村腾地建区方案规定实现以租代征违反用地行为。

因此,应在遵从土地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基础上,结合实际协调解决,规范用地行为。2007年11月,此方案经过原丑家村第八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并经镇机关干部入户征求原丑家村全体住户意见,在只有2户不同意其余全部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迁村腾地建区的。未来30年每年每亩地650元固定回报。

信访局对于以租代征处理结果:

1、对后英集团未批先用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没收其地面建筑物,并处以罚款。

2、没收村和群众非法出租、出让土地所得,并处以罚款。

  群众提问三:关于后英集团要求"依法"赔偿问题?

  信访局答复:在调查和处理丑家村群众上访中,后英集团向海城市政府和大屯镇政府提出如对企业依法处置,企业要求村委会和村民对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进行赔偿。并停止履行协议中的优惠政策,并追讨已实施的优惠政策钱物。如果富兴(丑家村)群众不追究后英集团违法占地,并履行全部按协议动迁,后英集团承诺仍执行迁村腾地建区协议。

   信访局处理结果:对于后英集团要求赔偿问题,建议后英集团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与富兴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诉讼,由法院裁决。

对于未改变未破坏原地貌且未占用的990亩土地,所有权权属仍归村集体所有,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企业已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按合同约定其使用权应归企业,不应退地。

海城市信访局领导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构成渎职犯罪。

一、辽宁省海城市信访局明知后英集团后英集团尾矿库未批先用破坏林地66.3亩。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海城市信访局却称:政策没有刚性规定尾矿库必须办理征地手续。

二、辽宁省海城市信访局明知后英集团"以租代征"违反国土资发【2005】166号《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海城市信访局在没有行政处罚权的情况下决定对群众及全国人大代表处以罚款。

三、由于后英集团以租代征属违法占地行为,那么其与海城市大屯镇政府及大屯(原丑家沟村委会)富兴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大屯镇"迁村腾地建区"协议书》属无效协议。 该协议书只是后英集团"以租代征"违法占地的证据,不能作为后英集团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要求村委会和村民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

由于辽宁省海城市信访局已经查清后英集团总裁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违法占地的事实。那么下一个渎职犯罪的就是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守壮。

   2010年9月17日,海城市国土资源局给海城市后英集团出具海国土资罚字(2010)第WT028号处罚决定书,罚款3045650元。

2010年10月27日下达海国土资罚字(2010)第08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7410元。2011年9月9日,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守壮分别下达海国土资罚字(2011)第084号、(2011)第0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又对何著胜处以罚款7655850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逾期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王守壮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应当依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王守壮的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部长、全国土地总督察徐绍史高调表示,必须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征占土地的势头,确保不走过场,打好这场重大战役。严守宏观调控中土地这道闸门。

   十八大后中纪委王岐山、赵洪祝成为铁腕反腐领军人物。迅猛刮起的"反腐风暴",网友直呼痛快。这股弥漫神州的"反腐风暴"让"问题官员"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表明党中央对待反腐言必行、行必果,顺应了百姓期待。

   可是辽宁省海城市大屯镇的顾洪伟、刘秀凤代表全村百姓实名举报全国人大代表何著胜违法占地案件却举步维艰。这里面能否嗅出黑钱的味道?这种做法该由谁来制止?谁来问责呢?

据此,请求媒体曝光!期待相关部门派员实地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