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春常州 池州殷汇镇原党委书记胡长春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
5月24日上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原党委书记胡长春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罪一案。
庭审结束后,胡长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陈述阶段,他甚至当庭失声痛哭。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检察院指控其三项罪名
胡长春案,案发于2016年8月底,当年8月26日上午,池州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经池州市检察院指定管辖,贵池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犯罪对贵池区殷汇镇党委书记胡长春(副县级)立案侦查,并于8月25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历时近9个月后的5月24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部分社会人士进行了旁听。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共指控被告人三项罪名,一是其在担任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党委书记、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1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是其在梅龙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先后三次采取套取资金等手段,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69余万元予以私分。三是其在梅龙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期间,超越职权,违法决定,给国家造成2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指控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22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述最后当庭失声痛哭
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胡某某对受贿罪的部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对其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事实定性存在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胡长春表示,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万分后悔及深深的自责。“深感上愧对组织多年的培养,下对不起他的群众百姓。这是咎由自取,是自己三观教育出了问题,更是党纪国法观念不强的表现。”
法庭陈述阶段,胡长春回顾了自己的工作历程。据介绍,他从20多岁一直在乡镇基层一线工作,其中担任乡镇长、书记共14年,出事前刚从梅龙镇调任殷汇镇任书记。“先后在贵池区四大片乡镇任过主职,吃过千辛万苦,没过一天好日子。”胡长春介绍,其任职梅村镇4整年间,书记镇长一肩挑,四年内发生三次大的自然灾害。
“我带领全镇上下不仅战胜了自然灾害,还先后建了3所新学校、4个移民安置点、1个新村庄、一个工业园……”他回顾说,之后他又服从组织安排到梅龙镇任职,由于江南集中区建设需要,征迁任务极重,“这些年我疲于应付和应酬,身体落下了一身毛病。”
胡长春表示,除了愧对组织外,他更愧其家庭,愧对其父母、妻子和女儿。“女儿还在上小学,妻子没有正式工作,父母均已70多岁,且身体多病需要照顾;而我却搞成现在这个样子,不但从此一无所有,面对父母和家庭也暂不能尽教尽职,真是万般的悔恨和惭愧!”说到动情处,胡长春不禁当庭失声痛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