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力政协 全国政协委员张红力:完善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租赁行业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提交的六份提案中,“完善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租赁行业”受到租赁行业的广泛关注。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工银租赁考察调研,指出“要解决国内政策措施的不便利性问题,做大、做强、做优金融租赁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张红力建议,我国金融租赁企业要具备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能力,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税收政策。
目前,金融租赁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优势日益显现。但我国租赁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与国际上成熟市场国家相比,其整体规模不大、租赁渗透率较低。在发达国家,租赁渗透率在15%~30%之间,而我国还不足5%,仍有数倍发展空间。
张红力认为,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几乎没有针对租赁特点的便利政策。租赁公司的税负水平和税收管理成本远高于爱尔兰等租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而飞机、船舶等领域的租赁业务却必须面对国际化市场,高税负和管理成本均降低了我国租赁公司的竞争能力。
对此,张红力建议借鉴成熟市场的政策经验,给予租赁行业相应的政策扶持,提升我国租赁业的国际竞争力。他说,首先,应当落实资产税务加速折旧政策。我国税法规定当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务折旧年限时,不允许按照税务最低折旧年限计算扣除资产折旧,仅当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务折旧年限时,才允许按税务最低折旧年限扣除资产折旧。
例如,飞机的会计折旧年限为25年,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十年,计算交税时只能按25年扣除折旧。
而飞机等高价值的租赁物使用年限往往远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税务资产折旧政策基本无法落实,租赁企业税收负担显著高于国际同行。他建议财政部调整税法中租赁物折旧政策的执行方式,允许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等特定租赁物实现税务加速折旧。
即无论会计折旧年限是否低于税务折旧年限,均可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税务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以降低租赁企业在业务初创期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国际竞价能力。
其次,应当允许集团合并纳税。租赁交易中项目公司仅是业务主体,但我国在税务管理方面却将其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处理。每个项目公司需各自独立办理税务证照、申请纳税人资格、申领发票、计算税款、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极大增加了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也无法体现企业的整体经营与收益情况。
因此,张红力建议财政部制定相应政策,允许同一租赁公司(集团)内的租赁主体盈亏互抵、合并纳税;简化租赁项目公司税务征管要求,允许项目公司与母公司以一个纳税主体身份办理税务工作,集中纳税申报,集中开票管理,降低租赁企业整体税负,提高运营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