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前飞讲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上讲话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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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我还是讲点想法吧,用了这个题目,只想说明我们这么多年一直在和环保联合会这些学者们一起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也折腾好几年了,这个工作实际是很艰难的,但我们逐渐看到了曙光,尤其是十八大召开以后,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放到了一定的高度,我们也可喜地看到,刚才很多主题发言的同志都讲到了变化,尤其是我们看到了连最高院都成立了环境审判专门机构,去年开会的时候都没有,我们还在谈机构的问题,机构怎样高,办什么事,专门审判庭应该审理些什么案件,现在无米下锅,我说再没有案件,环保庭要关门了.大家都还面临

       我还是讲点想法吧,用了这个题目,只想说明我们这么多年一直在和环保联合会这些学者们一起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也折腾好几年了,这个工作实际是很艰难的,但我们逐渐看到了曙光,尤其是十八大召开以后,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放到了一定的高度,我们也可喜地看到,刚才很多主题发言的同志都讲到了变化,尤其是我们看到了连最高院都成立了环境审判专门机构,去年开会的时候都没有,我们还在谈机构的问题,机构怎样高,办什么事,专门审判庭应该审理些什么案件,现在无米下锅,我说再没有案件,环保庭要关门了。

大家都还面临一些困惑,现在最高院都设立了专门环境审判机构,这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程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标志。

王树义等这些年的努力我们已经看到了曙光。为什么选这么个题目,现在是推进这项工作最好的时机,迎接一个重要的发展。我要谈想法就谈这么几点想法,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要做好这项事情,我同意首先要解决理念问题,在社会层面要解决公民的理念,主要是解决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的理论和认识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地给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作出一个工作,很多机构在从事这个工作,环境的司法保护涉及和司法相关的部门有很多,环境司法保护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司法本身具有中局性,强制性,同时司法的裁判还有一个预期性,环境的司法保护应该是其他保护方法所无法替代的,真正要说要做好生产文明建设,要充分体现发挥对环境的保护,我觉得应该把司法的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主要地位。

我们有众多的保护方式,但司法具有引领性主导性的作用。因为所有的规范都需要通过司法来确定,我们都知道司法的裁判,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裁判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期,我往河里倒了硫酸要承担什么后果,不光要承担罚款的后果,最后弄不好企业破产,我可能还面临牢狱之灾,要通过司法的裁判让人们感觉到从事某种危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后果,司法具有强制性,中局性,司法的功能应该在环保的领域起到主导作用。

司法的功能这些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江苏十四年判了14件环境污染案件,刑法把醉驾入刑后,一年就办了一万件,环境染污罪入刑后,一年1件,醉驾一年一万件,我到云南工作时,正好生效十年,十年云南只有1件环境污染案件,进入诉讼的环境案件不多,信访很多,诉求很多,全国的环境信访量和诉讼量比,大概是百分之一,江苏2013年有一个数据,环境污染案件85件,但涉及投诉信访有5万件,诉求不少,信访不少,但进入诉讼程序不多,司法功能还有待于我们从理念上认识去调整。

第二个理念就是恢复性司法理念。这我只说一点,因为大家已经谈得很多了,现在主要是在观点上有一个变化,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侵权就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刑事责任主要就是判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恢复性司法理念就是要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有所调整,一个民事诉讼除了赔偿损失除了停止侵权以外,民事诉讼还应当大量考虑适用环境修复,赋予侵权单位或侵权人以环境修复的责任,我们判过一个刑事案件,他过失犯罪导致整片山林被烧,最后判令他补种,他用了三年时间,我们判了三年缓刑,他用了三年时间把整个山种起来了,他自己出钱,自己出劳力。

我们一定要注意在司法中使用恢复性理念,包括刑事责任当中的罚金刑,拘役刑都可以考虑到把他和环境恢复的义务和责任联系起来。应当有这样一个理念。第三个理念就是刚才很多人谈到的公益性司法理念,我们过去的司法更注重的是保护个体权利,在全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制度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很多还不到位,就是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还是更多注重个体权益保护,忽视社会整体利益。

个别环境侵权案件也好,更多应当考虑到整个审理过程中要考虑到环境损害对整个社会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要注重个体权利的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并重。

最后一点是关于在环境诉讼中还要合理地来确定司法的定份指针功能,我们一直在强调司法的功能是指针,大家不要打官司就完了,长期以来一直强调调解率,一直是考核的重要指标,但是我觉得环境诉讼更重要的是明确定份,明确是非,明确责任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不是把矛盾化解就完了。

我们的环境污染案件调解撤诉率也高达60%。

中央的服不服小品实际上是以案件为背景的,一审判决的整个事实的证据的把握应该是正确的,二审中本来有一个机会可以通过二审判决来纠正一审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去明确一些事实,但是二审为了息事宁人,二审采取了调解的方式,调解完了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案件什么情况都不能在网上或媒体公布,导致媒体整个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了解,是非没有确定下来。

矛盾是化解了,但没有明辨是非,最高院一位领导说过一句话,南京法院的判决让30万法官为你们背了黑锅,环境案件也要把握这个理念,更多地不要注重化解矛盾,应该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个理念一定要贯彻。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几个大家一直在讨论的问题。

一是机构的专门化,我不想多说了,最高院都设立了,框架明确了。关键是专门化机构怎么运作,专门化机构审理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类案件,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一个经典案件就是同一个事实,民事认定不构成侵权,但刑事认定构成犯罪,很多案件都有这样的情况,如果集中由一个专业部门审理,可以在把握标准上不至于出这种让人感觉到荒唐的结果。

所以说三审合一,特别是对我们在审理环境案件中如何把握尺度,如何把握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各自不同的证明标准,很有意义。

这个思路是从知识产权审判带来的,环境审判应该也可以循着这个思路去。现在从目前这个阶段来说,我们应该是专业合议庭和专业审判庭的方式,随着将来的发展,环境专门法院也是一个发展方向。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要科学地界定环境案件的范围,有的环保庭在审离婚案件,有的在审相关案件,这个庭究竟应该干什么?澳大利亚的叫土地环境法院,涉及环境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一半,染污类案件不多,对政府的环评对政府的规划不服的提起的诉讼都由该法院审理,我们如果能把土地、环保、规划的案件都纳入环境诉讼,这个专业审判机构是可以吃饱的。

我觉得应该科学地界定环境诉讼的审理范围,必须让这个庭案件受理达到一定规模,没有一定规模产生不了规模效应,这个庭就不可能有长久持久的生命力,我一直在提这个问题,能不能考虑把土地资源类案件包括环保类案件都纳入这样一个专门机构审理,使他更为饱满一些。

第三是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一定要有专家,省高院已经建立二十多人的专家库,在环境类案件和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理中,专家的作用有些时候是非常重要的,不是一个法官的知识能判断的,我去台湾调研,他对基础事实的查明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专门有一个技术调查官制度,环境案件中是否也应该有这样一些专家在基础事实的查明过程中让他们发挥一些作用,特别是环境诉讼涉及到的结果,环境诉讼中要放很大的精力去解决环境的修复,修复的方案、价格的成本的评估,都得依赖专家。

泰州的案件有了判决,这个案件我也是从媒体听说的,他最后一审判决公益赔偿基金1.6亿,怎么能算出治理需要1.6亿?法官能判吗?法官不能,怎么算出来的?需要依赖专家的意见。所以环境诉讼专家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是非常有用的。

这项工作既然已经到这个程度,我们就要研究这个问题。最后一点就是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应当抓住司法体制改革这个重要契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很多新的改革思路,是党中央决定的改革方向,在涉及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工作中,最重要的两点,一是抓住改革机遇,建立职业化的环境审判法官队伍,法院要抓住这个契机,把这件事情做好。

专门化必须要有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如果没有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专门化还是空话。

另外一点是在中央的三中全会中和现在开始制订的改革意见中,都有一条就是跨区域设立法院,这最有必要,成效最能显现的就是我们一定要在改革过程中设立跨区域的环境法院,江苏的一些做法就是把一些环境案件跨区域审理跨区域集中管辖。

应该抓住改革的两点来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设,各方面的条件现在都非常好,希望明年是来总结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经验做法,今年谈这个问题已经在很高的层次,环境司法专门化已经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我借此机会讲一点想法。

这次会议我们没有安排任何宴请,也没有向省里的领导北京的领导安排套间,也没有安排主席台,希望大家理解,这也是转变会风,也是改变我们形象的具体方式,大家有什么问题需要我们帮助解决,常州法院、江苏高院的同志都在,可以跟我们提出,我们尽量满足。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