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法律 佘祥林出狱8年:在中国现实是现实 法律是法律
佘祥林被获准取保候审的确切时间是:2005年4月1日。但他只记得一句话“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1994年4月,法官认定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佘被判死刑。
之后,这个男人的生活一片阴霾。11年里,相信他有罪的人越来越多,先是警官,后是检察官,再后来是法官、大法官,甚至义愤填膺的群众……
而相信他无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只剩下他的母亲。
长达11年罪与无罪的辩驳,让他彻底模糊了其中的过程,逐渐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能力,他只记得“我是清白的”。
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正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回首佘案的整个审理程序,几乎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
但是,“合法、公正”的程序,何以酿成了一件冤案?
《中国新闻周刊》重翻尘封11年的9本案卷,力图大致还原对佘案审理的全部过程:在这一漫长的司法过程中,在一套复杂的司法体系以及一群“铁面”执法者的合力中,这位清白的公民,最终变成了一个“罪犯”。
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将公民佘祥林判为“有罪”的过程,一共经历了4年零两个月,而在大家认定他所“杀害”的人——前妻张在玉——出现后,恢复他的清白,只用了15天。
享受正常
“罪犯”佘祥林重新成为公民佘祥林。但像是在跟来之不易的自由赌气,他的正常生活里充满了偏执:听到有人敲门,他也故意不开。手机总是处于关机状态。没有原因,就是不想开门,也不想听电话。更不要问他现在做什么工作,那一定是,不、告、诉、你!
“这是我的自由,我现在就是该怎么过就怎么过,一直往前走,享受自由。”他对自由的定义是:如果不跟以前形成对比,怎么能配得上“享受”这个词。
与世隔绝11年,佘祥林唯一感受到的社会变化是狱警的手机。他入狱前,手机还没成为日常用品,但那11年中,狱警手里拿的一直在更新换代,从翻盖到直板;最初出来,人都是蒙的,“雁门口这么小的镇子,居然那么多桑塔纳了;以前一两块钱一包的烟,现在卖到十几块了……”
出狱时,女儿已经18岁,因为没有父母,15岁就辍学了。他觉得自己欠女儿太多,“我现在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营造家的感觉,让女儿感觉到家的温暖,最重要的让她感觉到家里有人,每天给她做饭,照顾好这个家,不管做什么工作,我都要保证不能耽误这一条。”
出狱后,佘祥林做过啤酒销售,开过饭馆,但这个工作要跟工商、税务、消防这些部门打交道,实在是太累就放弃了,仿佛还被朋友骗过,但他都选择将这些忘记。
偶尔会跟朋友们聚一聚,他酒量不大,烟也抽得不多,对女人依旧保持谨慎,也没什么特别的爱好。“这算不算不正常?”他敏感地问。
2006年,父女俩搬到宜昌,买了套靠山靠水的房子,130平方米,不到40万。
刚出狱时,总有记者称呼他为“中国式的肖申克救赎”,佘祥林特意看了那部电影。“如果我是肖申克,又是无期,我肯定也会花几十年去凿个洞。”
但看到被假释后因无法适应而上吊的老人,他说,“这一段只有我们真正经历过的人才看得懂。”
现实是现实,法律是法律
没人知道,佘祥林是个喜欢法律的人。在被捕前,他甚至还是半个警察——当地派出所辖下的治安巡逻员。讽刺的是,抓捕他的人,都是他的同事;对他刑讯逼供的,也都是他的老相识。
在监狱里他更爱看法律、刑法、刑诉和民法通则,恨不得背下来。但看了11年法律,越看越明白的是,“身边所有的案件,跟法律没有关系,法律是法律,但执行起来是另一回事儿,在中国,法律只是文字而已。”
为了坚持自己是无辜的,在监狱里,佘祥林把“疑罪从无”这4个字,偷偷在日记本里写了整整5页。
自由之后的佘祥林,一度成了名人,接到各种维权求助。“看到向我求助的那些人,我很愤怒。”他曾以为自己可以帮助这些人,但渐渐发现,个人往往无能为力。
他总说自己是幸运的,但他无法原谅那些曾将他送入监狱的人。“他们明知道我是冤枉的,还仍然整我。”
幸运,但无法释怀。他就在这样的矛盾里,生活了8年。
然而就在对他的错案调查追究中,一位当年参与办案的民警离奇地自杀了。这让他此前憋屈了许久的愤怒一时间失去了道义的支点。
究竟是谁错了?他逐渐将其归为环境。
虽然当年受邀去演讲时他说过:“虽然我只是个普通人,却感受到中国民主法制进步的脉动。”然而8年后,他说,“我和以前比,沉默多了。我以前很活泼,可现在觉得没有什么好说的。”顿了顿,他又说,“你要说我是对社会看透了吧,我也没有那个水平。”
但佘祥林案依然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疑罪从无、错案纠正、国家赔偿,都因这起案件,渐渐成为惯例,成为“正常”的事。
就在他出狱不久,湖北省高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杀妻骗保”的被告人王洪武和王洪学兄弟作出了终审无罪判决。据媒体报道,两兄弟被释放 时,看守所警察对他们说:“这个案子放在以前根本翻不了。你们能出去,不但要感谢湖北高院的明察秋毫,还要感谢佘祥林冤案的影响。”
这起案件的影响如此巨大,以至于当年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要专门针对佘祥林案回答记者提问,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也纷纷将佘案作为评论和研究的对象。
佘祥林案后,法律界人士亦提出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从2010年的12月1日起,大修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此结束了现行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仅仅停留在“赔礼道歉”层面。
然而,佘祥林只是第一个被广泛关注的有此类遭遇的人,却远不是最后一个。
2010年,河南人赵作海在坐了11年牢后,当年判他所“杀害”的同村人再度出现,赵作海案被认定为“错案”,释放并启动国家赔偿;2013年年初,浙江杭州再次曝出一起错案,5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死缓或无期,已服刑16年后,真凶突然现身……
佘祥林对这一切都很敏感,他甚至能清楚地说出所有人的名字。
然而他说,不,他并不仇恨社会。“我觉得社会有自净能力,会慢慢变好,但中间会有人付出代价。”
虽然始终强调自己的生活和正常人没有区别,但佘祥林说,他再也不会回到京山老家,“有些阴影是一辈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