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林案进展 杨茂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茂林,男,41岁。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茂林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中旬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杨茂林骑车来到郑州市中原区帝湖花园小区,用T型锥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小区黑色别克轿车撬开,盗走车内现金200余元,一部OPPO牌A201型手机,价值1199元,以及12条帝豪香烟。现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1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杨茂林骑车来到郑州市商都路与通泰路交叉口的肯德基餐厅东侧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汽车信号干扰器干扰被害人裴某宝马汽车锁车信号后,打开宝马汽车后备箱,盗走现金5万元。现已追回赃款46000元,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茂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裴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李甲、李丁的证言,赃款估价的鉴定结论,提取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茂林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茂林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杨茂林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法构成累犯,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茂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茂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