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湘物权请求权 劉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刘凯湘引言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就物权的保护而言,一方面,由于所有权本身在物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对所有权的保护是基本的、核心的,立法上往往详加规定,另一方面,他物权也应有妥适之保护措施,方合“权利应受保护”之基本私法理念,而免权利歧视之虞。
就物权请求权而言,相应地,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是基本的、核心的,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如何受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与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有何异同?在立法上二者应如何协调?此等问题皆需探讨。
本文之目的即在对上述诸问题进行论述,探讨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的内容、特征、效力等。一、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的理论依据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得对现为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
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尤以与债权请求权相比较,物权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凡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均享有物权请求权,反之,不享有物权便无从行使物权请求权,尽管权利人仍可行使其他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或占有请求权。
其次,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惟当物权受有妨害时始得发生。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与其对应的则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之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及知识产权,这些权利也称为绝对权。
在绝对权,请求权仅为权利之一种可能的表现,在权利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其请求权则隐而不现,权利人无需也无从行使请求权,但“一旦物权遭受侵害,则随时可以发动,且其发动不限次数,受一次侵害,即可表现一次请求权也。
”1在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期限内,其请求权也许从未发生(若从未受到妨害),但只要受有妨害,即可随时反复多次发生,并不因一次之行使而消灭,且每次之内容也可变化,例如所有物被他人侵占,所有权人即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旋又被他人设置妨碍影响支配,所有权人又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这一特征是其与债权请求权的显著区别。再次,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旨在通过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为支配权,其支配力何以为载?盖由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与物权请求权组成严密之效力体系,方保物权之绝对性、对世性效果之实现。故物权请求权尽管以受有侵害时方能发动,但却不以惩罚制裁侵害人为目的,而以回复物权支配力之完满状态为追求,其责任承担(请求内容)也不以填补物权人所受实际损害为计算,而以排除影响物权人权利行使之妨害事实为已足。
正是基于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以妨害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的事实存在为已足,而无须侵害人主观过错之证明。
此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又一重要区别。他物权是否适用物权请求权,或者说,所有劝以外的其他物权是否也有物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制度最初是为了保护所有权而创设的,罗马法时期事实上仅有所有权的保护制度,作为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萌芽——对物诉讼,完全是为保护所有权和占有而设定的,尽管罗马法的他物权体系已经相当完善,至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德国民法,也仅于法典中为所有权单设一章“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而无对应的“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的规定。
所以,在很长时间以来,人们认为只有所有权才有请求权制度,而他物权不适用物权的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实际上就是所有权的请求权,或者说,“物权请求权也可以称为‘所有权的请求权’”。
2就立法例而言,各国民法对他物权的请求权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大体上有三种模式:(1)在详细规定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基础上,再以较多的条文规定他物权的请求权参照所有权的请求权予以适用,即立法上明确承认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但以参照适用的方式规定他物权的准用条款,不另行单独规定他物权的请求权,或只有较少的条文规定他物权的请求权。
德国民法是这种模式的代表,仿之者有瑞士民法、意大利民法等。德国民法典对地上权、地役权、物上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等分别规定了可准用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其第1017条第2项规定:“对于地上权准用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和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
”;第1027条规定:“地役权受妨害时,地役权人享有第1004条规定的权利。”;3第1065条规定:“用益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的,对用益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由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的规定。
”;第113条规定:“因土地毁损致抵押权担保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可以规定一个适当期限要求所有权人消除危害。”;第1134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以此种方式侵扰土地,使土地有危害抵押权担保的毁损之虞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停止侵扰之诉。
”;第1227条规定:“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对质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由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的规定。”这种大量的关于他物权的请求权准用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