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绍仪故居被拆 梁林故居被拆事件尘埃落定的思考
北京市、区文物部门9日宣布“梁林故居”拆迁罚单:这是一件典型破坏古都文物保护的恶劣事件。依据文物法规定,拟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所拆除旧居建筑原状。(2月10日《新民晚报》)
“梁林故居”被拆事件虽然有了处理结果,但我们的心完全不能放下。我们的一个个问号依然没有解决:文物保护部门为什么对此“后知后觉”,在监管上是否存在漏洞?拆除单位为何如此胆大妄为?他们在这事件中应该明晰哪些责任,承担哪些损失和后果?难道如此典型破坏名人故居的恶劣事件,仅仅处以50万元罚款了结?责令其恢复所拆除旧居建筑原状,难道能等同原来的旧居建筑?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方能回应公众的关切。
“梁林故居”被拆事件虽然尘埃落定了,却引发了我们对名人故居保护的新思考。
一是名人故居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什么样的名人故居值得保护?在历次由名人故居引发的“拆”、“保”之争中,“名人”如何界定,令人颇为头疼。这并非北京所特有,上海等地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二是名人故居被拆,乃是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开发商在拆迁项目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梁林旧居”为例,2009年7月,北京市文物局、东城区文化委员会分别致函开发单位,不得拆除目前现存院落原有的历史建筑。
同年12月,国家文物局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将该院落列入不可移动文物。2011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将文物认定情况告知华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开发商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竟然置之不理,依然拆除“梁林旧居”。
三是缺乏保护名人故居的意识。比如名人故居的周边居民,他们也期盼在拆迁项目中获得利益;政府部门对于名人故居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而文物管理部门普遍缺乏有力的措施……以致不少名人故居已灰飞烟灭了。
在城市发展的车轮下,每年究竟有多少名人故居被碾碎夷为平地呢?以北京为例,1998年是康有为的粤东新馆被拆除,2000年是赵紫宸的故居,2005年轮到了曹雪芹故居,2006年是唐绍仪故居,2007年,京剧“四大名旦”荀慧生故居……,据统计,北京近三分之一的名人故居已被拆除。名人故居的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我认为,今天梁林故居被拆除不啻为文物保护的一记警钟。如何对待梁林故居被拆事件,体现文物保护的决心和能力。这也是保护文物的一个契机。
我建议,一要迅速制定名人故居的统一标准。名人故居要看名人的知名度和遗产价值。北京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王岗认为,凡是在历史上产生过一定影响的,都应算作历史名人。只要能够保护的,都应该保护起来。
二要完善《文物保护法》,加大惩处力度。“梁林故居”拆除事件发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处罚才罚款50万元,实在无关痛痒,开发商不会有所畏惧。所以要完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处罚到痛处,让开发商不敢轻易破坏文物,对直接责任人,采取开除党籍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监管部门落实保护责任。要认真总结“梁林故居”这一事件的深刻教训,针对当前名人故居保护的现实情况,不能发文了事,而是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名人故居的安全和防范工作,落实各项监管责任。
四要加强名人故居保护的意识。名人故居,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文化标志和宝贵遗产。中国的名人故居是中国精神的物化形式。作为历史和前人留给我们共有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保护名人故居不仅仅是文物保护部门,也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一座城市的发展并不是以多么金碧辉煌的高楼作为尺度,人类发展的最高境界应该是精神领域的富足。我们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保护名人故居,这样才能保护中国的建筑、文化和传统;维护中国人的文化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