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光辉判多久 卢光辉等诉孙亚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卢光辉与被告孙亚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位于三门峡市东清路北六街坊6#楼2单元2层13号的房屋,系卢光辉与张娟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卢光辉明知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共有,在未征得张娟民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擅自处分房屋,属无权处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张娟民对卢光辉的房屋买卖行为不予认可,故卢光辉与孙亚铮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是依据解除合同为条件,故该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