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是否进项税转出
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依据是什么?具体是哪条哪款?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照上述规定是应该转出的。但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细则采取了全列举,没有了其他非正常损失的理解空间,所以我认为就不需要转出了。我的理解对吗?
2009年1月1日之前,对于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但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